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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薛素玲与被上诉人冯申群、蒋建英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三终字第129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薛素玲,女,汉族,1967年7月21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陶有献,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冯申群,男,汉族,1954年5月10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刘晓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三终字第129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薛素玲,女,汉族,1967年7月21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陶有献,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冯申群,男,汉族,1954年5月10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刘晓博,河南省新密市西大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蒋建英,女,汉族,1954年9月10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刘晓博,河南省新密市西大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薛素玲因与被上诉人冯申群、蒋建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3)二七民二初字第2528号,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薛素玲及其委托代理人陶有献,被上诉人冯申群、蒋建英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刘晓博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3)二七民二初字第252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童 铸
审 判 员  刘俊斌
代理审判员  顾立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刘 盼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