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三终字第199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郑州中宏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孔令涛,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樊轶雯,河南明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穆英琦,河南明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河南腾晖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志刚,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秦俊才,河南豫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成林,男,汉族,1963年7月13日出生。 上诉人郑州中宏置业有限公司因与上诉人河南腾晖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二七民二初字第12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郑州中宏置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樊轶雯,被上诉人河南腾晖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秦俊才、刘成林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为:经查明,郑州中宏置业有限公司、河南腾晖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之间的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理的范围,郑州中宏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不符合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一、驳回郑州中宏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二、驳回河南腾晖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反诉。案件受理费13800元,退还郑州中宏置业有限公司。 宣判后,郑州中宏置业有限公司、河南腾晖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均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认为:郑州中宏置业有限公司、河南腾晖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之间的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理的范围,郑州中宏置业有限公司、河南腾晖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均不予支持。综上,原审法院适用法律正确,处理结果适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学正 审判员 申付来 审判员 鲁金焕 二〇一五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朱 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