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三终字第88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市二七区侯寨乡荆砦村民委员会。 负责人王慧勇,主任。 委托代理人李冬、聂龙,河南豫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宇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荆永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军岭,男,汉族,1966年3月5日生。 上诉人郑州市二七区侯寨乡荆砦村民委员会因与被上诉人河南宇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3)二七民二初字第10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郑州市二七区侯寨乡荆砦村民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李冬、聂龙,被上诉人河南宇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军岭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3)二七民二初字第106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童 铸 审 判 员 刘 俊 斌 代理审判员 顾 立 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杨玉凤(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