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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逯利克因与被上诉人赵春贤买卖合同纠纷二审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四终字第172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逯利克,又名逯克,男,1970年8月24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春贤,女,1973年2月7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姜正阳,河南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四终字第172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逯利克,又名逯克,男,1970年8月24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春贤,女,1973年2月7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姜正阳,河南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逯利克因与被上诉人赵春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2014)巩民初字第20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上诉人逯利克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逯利克撤回上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逯利克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崔航微
审判员  陈 赞
审判员  陈启辉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马 静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