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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郑小焕因与被上诉人巩义市河洛镇石关村民居委合同纠纷二审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郑民四终字第172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小焕,女,1973年5月5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旭洲,河南魁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巩义市河洛镇石关村民居委。 代表人:白明礼。 委托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郑民四终字第172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小焕,女,1973年5月5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旭洲,河南魁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巩义市河洛镇石关村民居委。
代表人:白明礼。
委托代理人:巴均瑞,河南永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郑小焕因与被上诉人巩义市河洛镇石关村民居委(以下简称石关村委)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巩义市人民法院(2014)巩民初字第19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刘伟委托代理人李旭洲,被上诉人石关村委委托代理人巴均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2003年7月3日,石关村委与尚建卫签订黄河滩地承包合同书,该合同约定被告将49.5亩黄河滩地发包给尚建卫承包经营。2009年10月21日,尚建卫经石关村委同意将承包的49.5亩黄河滩地的承包经营权转让给郑小焕。2011年,郑小焕将该黄河滩地上的杨树采伐后,补种杨树苗。郑小焕提供与石关村委签订的协议一份,该协议的主要内容为,因郑小焕承包的49.5亩黄河滩地于2013年7月3日到期,由于该块黄河滩地的地价偏高,郑小焕无力承租,经双方友好协商,郑小焕自愿放弃续租该块滩地,并将原承包地及其上面种植的树木无偿交给石关村委,由石关村委全权处理,双方永不反悔。同时在该协议的下方注明以下内容,郑小焕于2014年3月12日前必须将所有树木移栽完毕,否则所有树木将归石关村委所有,由石关村委全权处理,郑小焕将自动放弃。该协议的落款时间为2014年1月20日。石关村委提供同样内容的协议一份,但落款时间为2013年12月26日。郑小焕认可该两份协议中的签名均系其本人所签,郑小焕提供的协议上的时间系石关村委方代表所签。石关村委提供的协议因当天没有注明时间,后来谁写上去的时间不清楚。石关村委称郑小焕提供的协议当天没有签时间,是郑小焕后来自己填上去的。石关村委提供的协议上的时间系该村党支部支部支部委员白宪峰在签协议当天的时间。双方均认可该协议内容的真实性。
原审法院认为:郑小焕与石关村委签订的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形式、内容均不违法,为合法有效的协议。郑小焕称该协议系石关村委胁迫所签,且显失公平,为可撤销协议,但郑小焕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该协议存在胁迫或显失公平的情形,故对郑小焕的诉讼请求,原审法院未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郑小焕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一百元,减半收取五十元,由郑小焕负担。
郑小焕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上诉称: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原审判决认定当事方签订的协议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存在错误。郑小焕认为涉案协议系石关村委拟写打印的文本,显示郑小焕“自愿”放弃续租土地的权利,将林木“无偿”转让给石关村委。该意向明显倾向于石关村委,系石关村委的单方意愿。因为协议中补充“乙方(郑小焕)于2014年3月12日前将所有树木移栽完毕”,这反映出郑小焕将所有林木移栽他处,继续占有的处分意愿,否定了“无偿”转让林木的意思。二、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石关村委利用郑小焕的窘迫处境,系乘人之危,导致双方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该协议存在可撤销情形。在原租赁合同到期后,石关村委过度抬高租金价格(由115元/亩涨为600元/亩),造成郑小焕继续种植林木会亏损,但是若中止合同,依附于土地上的林木则会失去价值,所以只能要求移栽他处。石关村委利用郑小焕没有经验,要求其在较短时间内移栽完全部林木,而郑小焕也草率的签订下协议,约定“于2014年3月12日前必须将所有林木移栽完毕,否则所有树木将无偿归石关村委所有”。这对郑小焕而言,无论是时间条件还是经济成本,均是难以承受的。所以,郑小焕认为该约定导致双方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协议内容违背郑小焕的真实意愿。综上所述,请求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或改判支持郑小焕的诉讼请求。
石关村委答辩称:双方签订的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郑小焕也未否认。双方签订的协议不存在双方利益不对等的情况,协议到终止期限之时是可以依法终止的。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可以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郑小焕在协议上签字且对协议的内容无异议,应视为其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系其真实意思表示。郑小焕主张石关村委对其胁迫,仅有其单方陈述,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实体处理适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郑小焕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张建军
审判员  刘红军
审判员  赵晓涵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贾 茹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