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四终字第82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曙光,男,1953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宏光,男,1957年4月29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中信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王亚南,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王激、周杰,北京市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中信旅游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季若荔,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激、周杰,北京市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王曙光因与上诉人河南中信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中信)、原审被告中信旅游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集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3)金民二初字第28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曙光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宏光,上诉人河南中信、原审被告中信集团的委托代理人周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3)金民二初字第280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二审王曙光预交的案件受理费3325元,退还王曙光。二审河南中信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5577元,退还河南中信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审判长 崔航微 审判员 陈启辉 审判员 陈 赞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马 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