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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胡喜风因与被上诉人朱小巧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四终字第189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胡喜风,女,汉族,1973年3月30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淑梅,女,汉族,1953年10月24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小巧,女,汉族,1978年7月24日出生。 委托代理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四终字第189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胡喜风,女,汉族,1973年3月30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淑梅,女,汉族,1953年10月24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小巧,女,汉族,1978年7月24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赵坤,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胡喜风因与被上诉人朱小巧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4)金民二初字第23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胡喜风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淑梅,被上诉人朱小巧及其委托代理人赵坤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2014)金民二初字第2356号民事判决书的判决主文和合议庭组成人员严重错误,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4)金民二初字第235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1805元,退还胡喜风。
审判长  陈贵斌
审判员  陈 赞
审判员  舒 杨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毛冰昕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