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四终字第189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胡喜风,女,汉族,1973年3月30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淑梅,女,汉族,1953年10月24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小巧,女,汉族,1978年7月24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赵坤,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胡喜风因与被上诉人朱小巧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4)金民二初字第23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胡喜风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淑梅,被上诉人朱小巧及其委托代理人赵坤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2014)金民二初字第2356号民事判决书的判决主文和合议庭组成人员严重错误,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4)金民二初字第235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1805元,退还胡喜风。 审判长 陈贵斌 审判员 陈 赞 审判员 舒 杨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毛冰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