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四终字第161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蒋传夫,男,1969年1月29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程建平,金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巩义市北庄煤矿。 法定代表人翟秀梅,矿长。 委托代理人马文波,河南魁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练祖焕,男,1963年8月5日出生,汉族。 原审原告王军伟,男,汉族,1969年8月15日出生。 上诉人蒋传夫因与被上诉人巩义市北庄煤矿、练祖焕、原审原告王军伟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2012)巩民初字第17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2012)巩民初字第178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11320元,退还蒋传夫。 审判长 崔航微 审判员 陈 赞 审判员 陈启辉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马 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