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四初字第110号 原告河南硕瑞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宽亮,经理。 委托代理人沈雷,河南荟智源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会敏,公司职员。 被告郑州市金水区凤凰台街道办事处凤凰台村民委员会。 负责人张小伟,村委会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张迎辉,河南九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南硕瑞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硕瑞公司)诉被告郑州市金水区凤凰台街道办事处凤凰台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凤凰台村委会)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02月26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本院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硕瑞公司于2014年12月10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硕瑞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硕瑞商贸有限公司撤回郑州市金水区凤凰台街道办事处凤凰台村民委员会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9200元,减半收取34600元,由原告河南硕瑞商贸有限公司负担。财产保全费5000元退还河南硕瑞商贸有限公司。 审判长 石红振 审判员 李长军 审判员 邢彦堂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明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