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四终字第172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逯利克,又名逯克,男,1970年8月24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许新利,男,1970年8月24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姜正阳,河南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逯利克因与被上诉人许新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2014)巩民初字第20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上诉人逯利克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逯利克撤回上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逯利克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崔航微 审判员 陈 赞 审判员 陈启辉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马 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