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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侯建辉、李静、谢宏斌、张小东与被上诉人郑州市渔港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二审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四终字第152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侯建辉,男,1959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邓汉德,河南恒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邢海平,河南天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静,女,1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四终字第152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侯建辉,男,1959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邓汉德,河南恒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邢海平,河南天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静,女,1961年3月22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黄云天、黄永辉,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谢宏斌,男,1957年8月14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寇向杰、李朋飞,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小东,男,1969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黄云天、黄永辉,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市渔港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妤哲,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云天、黄永辉,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侯建辉、李静、谢宏斌、张小东与被上诉人郑州市渔港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渔港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1)金民二初字第35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侯建辉及其委托代理人邢海平、邓汉德,上诉人李静、张小东的委托代理人黄云天以及张小东本人,上诉人谢宏斌的委托代理人寇向杰、李朋飞,被上诉人渔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黄云天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1)金民二初字第351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侯建辉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3464元、上诉人李静、谢宏斌、张小东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3464元均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刘 超
审 判 员  崔凤茹
审 判 员  马常有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代理书记员  司建杰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