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四终第175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吕雅娜,女,汉族,1966年5月14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瑞秋,女,汉族,1987年8月4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赵松强,河南博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吕雅娜因与被上诉人赵瑞秋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4)金民二初字第23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二审依法改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吕雅娜已于2014年12月15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吕雅娜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和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4)金民二初字第2361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吕雅娜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吕雅娜负担;吕雅娜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崔航微 审判员 陈启辉 审判员 陈 赞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马 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