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上诉人河南六合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马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郑民四终字第194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六合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庞文涛,经理。 委托代理人朱亚娟,河南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晋泽,河南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郑民四终字第194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六合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庞文涛,经理。
委托代理人朱亚娟,河南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晋泽,河南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超,女,汉族,1968年2月9日出生。
上诉人河南六合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六合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马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4)金民二初字第21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六合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晋泽,被上诉人马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一、马超称,其于2005年参加了六合公司对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干警定向开发商品房活动,双方未签订书面购房合同。2005年9月27日,六合公司给马超出具了一份《收据》,主要内容有:今收到马超136700元,系付购房首付款。2008年2月19日,六合公司给马超出具了一份《收据》,主要内容有:今收到马超135573元,系付房款。2009年9月16日马超在《业主临时公约》上署名。后马超与河南轩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六合苑小区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马超称,2009年六合公司交付了该房屋并为其办理了入住手续,其随即入住至今。二、马超在该院起诉,请求六合公司协助其办理涉案房屋的产权登记手续。2013年1月4日该院就马超诉六合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2012)金民二初字第5444号民事判决:马超诉状中的六和苑小区一号楼十九层西北户在房管局登记地址为郑州市金水区北环路南、劳动路东六合之家1号楼1单元19层西北户,2012年7月19日该院因(2012)金民二初字第2781号赵磊诉六合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查封六合公司名下位于(郑州市)金水区北环路南、劳动路东六合之家1号楼1单元19层西北户房产;六合公司本应履行协助马超办理相关房屋产权登记手续的义务,但因本案涉及房屋存在无法履行上述义务的事实,故马超的诉讼请求该院不予支持。三、2014年3月19日马超提起本案之诉。2014年3月27日,该院作出(2013)金执字第1190号执行裁定:解除对六合公司所有的位于郑州市金水区劳动路东、北环路南1号楼1单元19层西北户(预售证号2236)的房屋的查封。2014年4月9日该院根据马超的申请(并提供担保),作出(2014)金民二初字第2116号民事裁定,2014年4月18日依该裁定查封了六合公司名下位于郑州市金水区劳动路东、北环路南1号楼1单元19层西北户(预售证号2236)的房屋。四、审理中,马超所举2008年1月25日其(作为借款人)与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作为委托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郑州分行(以下简称浦发银行,作为贷款人)、郑州正信住房置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正信公司,作为保证人)签订的《委托贷款合同》,主要内容有: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马超的申请,审查同意并经正信公司认可,委托浦发银行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金额为25.5万元。所举其与正信公司签订的《个人购买商品房期房贷款担保委托合同》主要内容有:马超委托正信公司为其提供贷款保证担保,并同意以其(郑州市)金水区北环路南、劳动路东六合之家1号楼19层西北户的房地产向正信公司提供抵押反担保。
原审法院认为:马超和六合公司之间构成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该院作出的(2013)金执字第1190号执行裁定已就其他案件解除对涉案房屋的查封。马超已支付购房款,并应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向政府主管部门交纳契税、维修基金等义务。马超请求六合公司协助办理相关房屋产权登记手续,有据、合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在经房管部门审查符合其他法定条件的前提下,河南六合置业有限公司协助马超办理位于郑州市金水区北环路南、劳动路东六合之家1号楼1单元19层西北户的房屋产权过户,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案件受理费10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河南六合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均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
六合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上诉称:一、马超已就本案事实于2012年起诉过,原审法院曾作出过(2012)金民二初字第5440号民事判决,根据“一事不再理”的原则,应驳回起诉。二、本案诉讼标的存在履行不能的情形。所涉房屋已被原审法院查封,且因其他案件同时被惠济区检察院查封,客观上目前无法过户。所涉房屋购买单价过低,无法网签,无法协助办理房产证。退一步讲,即使双方能够就房屋价格达成一致办理网签,但办理房产证所产生的税费太高,已显失公平,不能保证开发商盈利的目的,马超应当适当补缴房屋价款,最低不低于1600元/平方米。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驳回马超起诉,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马超承担。
马超答辩称:该房屋都是因为六合公司的原因被查封,现已没有履行不能的情形,可以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本案不属于“一事不再理”的情形。我已于2008年支付完了购房款,房屋所有权属于我,房屋未及时办理合同登记及产权登记等相关手续的原因在六合公司,其应当承担全部责任。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经审理查明事实与原审法院一致。
本院认为:马超已于2008年支付了所涉房屋的房款,六合公司本应在合适的时间内及时为马超办理房产证,现六合公司以房屋售价过低、不能保证盈利等原因进行抗辩,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六合公司称涉案房屋被惠济区检察院查封,但其没有证据加以支持,马超称该查封已经解除,六合公司称存在履行不能观点,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实体处理适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河南六合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王 怡
审判员 闫天文
审判员 刘贺锋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韩冬梅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