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四终字第163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晟邦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国喜,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潘宏建,河南仟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光军,河南仟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鹿邑县建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万庆,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效祖,河南魁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书西,河南魁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河南晟邦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鹿邑县建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2013)巩民初字第36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河南晟邦置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潘宏建、李光军,被上诉人鹿邑县建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效祖、赵书西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2013)巩民初字第366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8074元,退还河南晟邦置业有限公司. 审判长 石红振 审判员 邢彦堂 审判员 杜麒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明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