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四终字第167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林锦福,男,汉族,1972年4月27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高世明,福建方与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巩义市米河镇东竹园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田长林,村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王腾,上海市协力(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艳会,上海市协力(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 上诉人林锦福因与被上诉人巩义市米河镇东竹园村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2014)巩民初字第1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林锦福的委托代理人高世明,被上诉人巩义市米河镇东竹园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东竹园村委)的委托代理人王腾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遗漏应当诉讼的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2014)巩民初字第19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重审。 案件受理费25694元,退还林锦福。 审 判 长 张建军 审 判 员 刘红军 代理审判员 赵晓涵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贾 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