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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亚博等受贿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二终字第3号 原公诉机关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亚博,男,34岁,汉族。因涉嫌犯滥用职权罪、受贿罪于2014年8月6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建设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滥用职权罪、贪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二终字第3号
原公诉机关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亚博,男,34岁,汉族。因涉嫌犯滥用职权罪、受贿罪于2014年8月6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建设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滥用职权罪、贪污罪于同年8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郭海峰,河南博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孙百岭,男,48岁,汉族。因涉嫌犯滥用职权罪于2014年8月8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建设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滥用职权罪、贪污罪于同年8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刘长华,河南言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彦兵,男,48岁,汉族。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8月21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建设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贪污罪于同年9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任燕,河南善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贾磊,河南善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王冠军,男,45岁,汉族。因涉嫌犯滥用职权罪、诈骗罪于2014年8月21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建设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贪污罪于同年9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孙野,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李丁某,男,41岁,汉族。因涉嫌犯滥用职权罪于2014年10月13日被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10月24日被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审理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亚博犯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贪污罪,被告人孙百岭犯贪污罪、玩忽职守罪,被告人王冠军、张彦兵犯贪污罪,被告人李丁某犯滥用职权罪一案,于二○一四年十二月十二日作出(2014)中刑初字第311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李亚博、孙百岭、张彦兵不服,分别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原审被告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
2013年11月,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政府为推进郑州市新型城镇化建设三年行动计划,成立了中原区大李村拆迁安置工作指挥部,拆迁工作由郑州市中原区西流湖街道办事处负责具体实施,由郑州市中原区西流湖办事处大李村各村民小组协助配合。被告人李亚博系西流湖办事处计生办副主任,被告人孙百岭系大李村九组村民组组长,被告人王冠军系大李村九组村民,被告人李丁某系西流湖办事处计生办工作人员,该四人于2013年11月抽调至指挥部,负责大李村九组的拆迁普查工作。根据指挥部要求,普查时要求办事处人员、村组干部、测量人员、业主本人四方在场,测量完毕后由测量人员在普查表上登记封表,并由四方人员共同在现场签字确认。同时,指挥部要求据实普查,禁止对普查完毕后出现的新增附属物进行重复普查。
1、2014年1月15日,被告人孙百岭、王冠军与张彦兵预谋后,利用孙百岭、王冠军作为指挥部工作人员普查拆迁的职务便利,在宋某某以河南省馨基文化职业有限公司的名义从李某某处租赁的土地上种树,骗取国家补偿款535830.12元。李亚博、李丁某作为指挥部工作人员,在参与对张彦兵名下附属物拆迁普查过程中,明知该处基坑作为李某某的承包地已普查完毕,仍对该基坑内的苗木进行重复普查,致使国家遭受损失535830.12元。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孙百岭、王冠军、张彦兵、李亚博、李丁某的供述,证人李某某、宋某某、王某某的证言,土地转租协议,附属物普查表、补偿协议、领据等。
2、2014年2月20日,宋某甲在刘某名下已经普查过的储青池上新建一栋砖混三层(部分四层)楼房。被告人李亚博、孙百岭作为指挥部工作人员,在参与对宋某甲名下附属物拆迁普查过程中,未认真履行普查职责,未到现场进行实地普查,未发现该楼房系在发布拆迁通知违规新建且部分楼房系在已普查过的土地上新建的情况下,违规在普查表上签字,二人行为致使国家遭受损失2234595元。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证人宋某甲、曹某某、赵某某、刘某、李某甲的证言,侦查机关制作的现场照片,附属物普查表、核算表、领据,被告人李亚博、孙百岭的供述等。
3、2014年5月1日,被告人李亚博、孙百岭预谋后,利用二人作为指挥部工作人员普查拆迁的职务便利,在刘某已经普查过的承包地上新建一栋砖混二层楼房,骗取国家补偿款887601元。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证人刘某、宋某甲、孙某某、赵某某、任某某、王某的证言,附属物普查登记表、核算表、领据,银行交易明细等。
原判另查明,2014年8月5日侦查人员将李亚博抓获,2014年8月5日侦查人员将孙百岭抓获,2014年8月21日王冠军、张彦兵接到侦查人员电话通知后到检察院接受处理,2014年10月11日李丁某接到侦查人员电话通知后到检察院接受处理。现涉案赃款已部分上缴。
原判认定的综合证据有,中共郑州市中原区委办公室通知,组织机构代码证,中原区大李村拆迁安置工作指挥部通告、致村(居)民的一封信,中原区大李村拆迁安置工作指挥部出具的情况说明,中原区大李村拆迁安置工作指挥部出具的情况说明、郑州市中原区西流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郑州市中原区细流湖街道办事处大李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中原区大李村拆迁补偿安置办法,证人黄建某、陈某、李甲某、琚某某、李丙某、李乙某、郭某的证言,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归案经过,户籍证明等。
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原审法院认定:1、被告人李亚博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零六个月。2、被告人孙百岭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3、被告人王冠军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4、被告人张彦兵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5、被告人李丁某犯滥用职权罪,免予刑事处罚。
上诉人李亚博及其辩护人提出李亚博系电话通知到案,应认定为自首;其不构成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建房成本应从贪污数额中扣除。
上诉人孙百岭及其辩护人提出其不符合贪污罪及玩忽职守罪的主体。
上诉人张彦兵及其辩护人提出其没有与他人共谋在涉案的土地上种树,其系从犯,并申请法院对李宏启、马红、石磊调查取证,同时申请对附属物登记表上“张彦兵”签名进行鉴定。
原审被告人王冠军的辩护人提出原判定性错误,应认定王冠军构成诈骗罪。
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及证据与一审相同,证据经一审当庭举证、质证,二审查明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上诉人李亚博及其辩护人提出李亚博系电话通知到案,应认定为自首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经查,郑州市中原区出具的归案经过及证人郭某的证言均证明李亚博系在西流湖办事处被检察院工作人员带走,其不属于自动投案,依法不构成自首,故该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
关于上诉人李亚博及其辩护人提出李亚博不构成滥用职权罪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经查,李亚博、李丁某、孙百岭、王冠军、张彦兵的供述,附属物普查表、补偿协议、领据等证据证实了上诉人李亚博明知登记于张彦兵名下的苗木系在拆迁工作开始之后种植,仍违规对该附属物进行普查,致使国家遭受经济损失535830.12元,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故该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
关于上诉人李亚博及其辩护人提出李亚博不构成玩忽职守罪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经查,李亚博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拆迁普查的职务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未到现场核实的情况下即在普查表上签字,致使国家遭受2234595元的经济损失,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故该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
关于上诉人李亚博及其辩护人提出李亚博建房成本应从贪污数额中扣除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经查,其建房目的是为非法套取国家拆迁补偿款,建房成本系实施犯罪过程中支出的费用,不能从贪污数额中予以扣除。故该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
关于上诉人孙百岭及其辩护人提出其不符合贪污罪及玩忽职守罪主体的上诉理由,经查,孙百岭系大李村第九村民组组长,被政府抽调至中原区大李村拆迁安置工作指挥部工作,其属于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该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
关于上诉人张彦兵及其辩护人提出其没有与他人预谋,也未在涉案的土地上种树,并申请对李宏启、马红、石磊调查取证的意见,经查,被告人孙百岭、王冠军的供述与被告人张彦兵在侦查阶段的供述相互印证,并有张彦兵的身份证复印件、领据等佐证,足以认定三被告人共同预谋在涉案土地上种树,骗取国家补偿款的事实。故该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对其辩护人申请调查取证的意见予以驳回。
关于辩护人申请对附属物登记表上“张彦兵”签名进行鉴定的意见,经查,张彦兵在侦查阶段供述普查附属物时由他人代其签字,后其领取了国家补偿款535830.12元,附属物登记表上“张彦兵”签名是否其本人所签,不影响对本案的认定。故该意见不能成立。
关于上诉人张彦兵的辩护人提出张彦兵系从犯的意见,经查,张彦兵参与预谋并领取所骗资金,其行为积极,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故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
关于原审被告人王冠军的辩护人提出原判定性错误,应认定王冠军构成诈骗罪的辩护意见,经查,王冠军与孙百岭、张彦兵预谋后,利用孙百岭、王冠军协助政府从事拆迁工作的职务便利,以在他人土地上突击种树的方式,共同骗取国家补偿款535830.12元,其行为应按贪污共犯处理。故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
本院认为,上诉人李亚博、孙百岭、张彦兵及原审被告人王冠军,利用李亚博、孙百岭、王冠军在中原区大李村拆迁安置工作指挥部从事拆迁工作的职务便利,分别结伙共同骗取国家补偿款,其行为均已构成贪污罪,且系共同犯罪;上诉人李亚博、原审被告人李丁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造成国家经济损失535830.12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滥用职权罪;上诉人李亚博、孙百岭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国家经济损失2234595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对上诉人李亚博、孙百岭、张彦兵的上诉理由和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均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传芳
代理审判员  徐卫岭
代理审判员  张 鹏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理炳皓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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