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郑行终字第55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庞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金超,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宗辉、孙会敏,江苏天之权律师事务所郑州分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戴春枝,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军军,郑州市金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曹甜甜,河南点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秦胜利,男,1975年4月26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苗奇胜,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河南庞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因诉被上诉人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行政确认一案,不服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14)中行初字第19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河南庞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与被上诉人秦胜利已经达成调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上诉,撤回一审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河南庞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和被上诉人秦胜利就所争议的工伤纠纷已经达成调解协议,故本案没有继续审理的必要,上诉人河南庞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和撤回一审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14)中行初字第191号行政判决; 二、准许上诉人河南庞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三、准许原审原告河南庞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二审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河南庞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一审诉讼费比照二审收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孙晓飞 代理审判员 王 冰 代理审判员 耿 立 二〇一五年一月六日 书 记 员 马 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