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郑行终字第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正军,男,汉族,1973年9月13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金水分局。 法定代表人李珉,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祎,该局工作人员。 上诉人赵正军因诉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金水分局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4)金行初字第27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赵正军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撤回上诉。 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赵正军申请撤回起诉、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4)金行初字第276号行政判决; 二、准许上诉人赵正军撤回上诉; 三、准许上诉人赵正军撤回起诉。 二审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赵正军负担。一审诉讼费比照二审收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孙晓飞 代理审判员 耿 立 代理审判员 王 冰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付亚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