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原告白某某诉被告崔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清民初字第1824号 原告:白某某,女,1963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清丰县。 委托代理人:靳银明,清丰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崔某某,男,1963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清丰县。 委托代理人:任敬彬

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清民初字第1824号

原告:白某某,女,1963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清丰县。

委托代理人:靳银明,清丰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崔某某,男,1963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清丰县。

委托代理人:任敬彬,清丰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白某某诉被告崔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白某某于2014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同日作出受理决定后,依法由审判员赵志民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11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白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靳银明、被告崔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任敬彬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白某某诉称:原告白某某与清丰县大流乡后大流村的前夫谷某某2002年离婚,离婚后仍居住在谷某某家。2004年底经人介绍与同村被告崔某某订立婚约,2005年2月28日在清丰县民政局领取结婚证,同居生活,被告崔某某在原告白某某家居住。原告白某某与前夫谷某某生育三个女儿,一个儿子,原告白某某与被告崔某某结婚后没有生育子女。婚后夫妻感情较好,被告崔某某家有事原告白某某都积极参与,被告崔某某的父母原告白某某也积极赡养。2012年被告崔某某患病,原告白某某积极为其治疗,因被告崔某某经诊断为肺结核,原告白某某担心被告崔某某的疾病传染给原告白某某和原告白某某的孩子,原告白某某让被告崔某某回被告崔某某家居住。2013年秋,被告崔某某将其承包地从原告白某某家要走,导致夫妻感情破裂。2014年1月17日原告白某某提起离婚诉讼,被判决不准离婚,判决生效后,未能和好,现已无法继续共同生活,要求离婚。

被告崔某某辩称:被告崔某某和原告白某某婚后感情一直很好,感情并未破裂。原告白某某与被告崔某某并非感情破裂而分居,是因为被告崔某某有病担心传染给原告白某某及其家人分开居住。原告白某某与被告崔某某结婚后,被告崔某某在原告白某某家生活,被告崔某某为了这个家庭辛勤劳动,与原白某某告一起将原告白某某的四个子女抚养成人,现原告白某某的三个女儿都已结婚,被告崔某某对原告白某某的子女尽到了抚养义务,现被告崔某某年龄越来越大,身体有病,今后希望原告白某某的子女对被告崔某某尽赡养义务。为了家庭的完整,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告白某某与清丰县大流乡后大流村的前夫谷某某2002年离婚,离婚后仍居住在谷某某家。2004年底经人介绍与同村被告崔某某订立婚约,2005年2月28日在清丰县民政局领取结婚证,同居生活,被告崔某某在原告白某某家居住。原告白某某与前夫谷某某生育三个女儿,一个儿子,原告白某某与被告崔某某结婚后没有生育子女。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感情一直较好,2012年被告崔某某患肺结核疾病,为避免传染,夫妻分开居住。2014年1月17日原告白某某提起离婚诉讼,本院判决不准离婚,判决生效后,未发生纠纷。

本院认为:本案中原告白某某和被告崔某某系同村村民,婚前相互了解,登记结婚后,共同生活数年,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感情一直较好。2012年被告崔某某患肺结核疾病,为避免传染,夫妻分开居住,并非因感情破裂而分居。本院判决不准离婚后,二人未发生纠纷,原告白某某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本院无法认定原告白某某和被告崔某某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对原告白某某的离婚请求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白某某和被告崔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白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郭雷奇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 静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