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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红卫、董爱英诉牛广习、王改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清民初字第1494号 原告王红卫,男,1971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濮阳市华龙区,系原告董爱英的丈夫(未到庭)。 原告董爱英,女,住址同上,汉族,1972年2月18日出生。 上述两名原告的委托代理人亢献淑,

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清民初字第1494号

原告王红卫,男,1971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濮阳市华龙区,系原告董爱英的丈夫(未到庭)。

原告董爱英,女,住址同上,汉族,1972年2月18日出生。

上述两名原告的委托代理人亢献淑,河南优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牛广习(又名牛自玺),男,汉族,1972年9月15日出生,清丰县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被告王改霞,女,汉族,1974年9月15日出生,住濮阳市,系被告牛广习前妻(未到庭)。

原告王红卫、董爱英为与被告牛广习(又名牛自玺)、王改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3年8月7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由于被告牛广习涉嫌刑事犯罪,被羁押于郑州市第二看守所,无法参加诉讼,本院以(2013)清民初字第1494号民事裁定书,中止了本案的审理。2014年11月3日,本院恢复了本案的审理,向羁押于河南省豫南监狱的被告牛广习送达了开庭传票,并向被告王改霞送达了开庭传票,2014年11月21日,本院在河南省豫南监狱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董爱英及原告王红卫的委托代理人亢献淑,被告牛广习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改霞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牛广习和被告王改霞系夫妻关系。被告牛广习向原告借款120000元,双方约定月利息1%,2012年4月5日被告牛广习给原告出具了借条一份。原告多次向被告牛广习主张权利,被告牛广习均未偿还原告,原告董爱英找到被告王改霞,被告王改霞以没钱为由拒不归还借款。被告牛广习向原告借款时和被告王改霞是夫妻,此笔债务属于被告牛广习、王改霞的夫妻共同债务,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连带偿还原告借款120000元。

被告牛广习辩称,被告牛广习借原告120000元属实,被告牛广习还有个名字叫牛自玺,给原告出具的借条上用的名字是牛自玺。被告牛广习和王改霞离婚时约定婚姻存续期间的债务全部由被告牛广习负责偿还,并且被告王改霞没有能力偿还借款,被告牛广习服刑期满时间是2017年4月8日,等服刑期满后两年内被告牛广习一人负责还清原告。

被告王改霞在法定的时间内未提出书面答辩意见,未参加庭审。

经审理查明,原告王红卫和原告董爱英系夫妻关系。被告牛广习(牛自玺)向原告王红卫借款120000元,约定被告牛广习按照月利息1%的标准向原告王红卫支付利息。2012年4月5日,被告牛广习向原告王红卫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今借到王红卫现金壹拾贰万元整,¥120000元,月息1%实行,还款时按叁年息共同支付,牛自玺,2012年4月5号”。借款时被告牛广习和被告王改霞系夫妻,后被告牛广习同被告王改霞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全部由被告牛广习负担。原告王红卫、董爱英多次向被告牛广习、王改霞催讨借款无果,遂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被告牛广习向原告王红卫借款12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牛广习应当负偿还责任,此笔借款属于原告王红卫和原告董爱英的夫妻共同财产,原告董爱英有权向被告主张权利;被告牛广习向原告王红卫借款时尚未和被告王改霞离婚,此笔借款属于被告牛广习和被告王改霞的夫妻共同债务,被告王改霞负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牛广习、王改霞签订的离婚协议虽然约定夫妻共同债务全部由被告牛广习负担,但是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被告牛广习、王改霞主张权利,故对被告牛广习辩称由其一人负责偿还此笔借款的辩解理由,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牛广习、被告王改霞共同偿还原告王红卫、原告董爱英借款120000元。

二、被告牛广习、被告王改霞互负连带清偿责任。

上述给付义务,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700元,由被告牛广习、被告王改霞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徐俊奎

审判员        徐永强

审判员        库锁庆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聂建杰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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