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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某诉郭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清民初字第942号 原告朱某某,男,汉族,1969年4月8日出生,住清丰县。 被告郭某某,女,汉族,1968年3月24日出生,住清丰县(未到庭)。 原告朱某某为与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4年5月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清民初字第942号

原告朱某某,男,汉族,1969年4月8日出生,住清丰县。

被告郭某某,女,汉族,1968年3月24日出生,住清丰县(未到庭)。

原告朱某某为与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4年5月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由于被告郭某某于2006年7月初离家出走,其家人四处找寻未果后到清丰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报案,该大队将被告郭某某的个人信息上报至全国失踪人员库,截止到2014年4月16日仍然没有任何音信及线索,本院于2014年5月31日发出公告,向被告郭某某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于2014年9月1日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郭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于1989年1月18日在清丰县柳格乡民政所登记结婚,农历2006年7月13日因家庭琐事生气外出,至今没有音信,原、被告的夫妻关系名存实亡,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

被告郭某某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5年年底相识,1989年1月18日在清丰县柳格乡民政所办理结婚登记,原告朱某某在未达到法定婚龄的情况下和被告郭某某办理了结婚登记。1989年10月8日生育女儿,1991年1月14日生育长子,1992年6月27日生育次子。婚后,原、被告夫妻感情较好。2006年农历四月份,被告郭某某到其娘家走亲戚和其亲戚产生矛盾,2006年农历七月十二日晚上,被告郭某某和其亲戚通电话后,第二天早晨原告朱某某尚在睡觉,被告郭某某把两个孩子安排上学后就骑了一辆自行车离家出走,原告朱某某睡醒后发现被告郭某某不见了,四处寻找未果,后到清丰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报案,清丰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将郭某某的个人信息上报至全国失踪人员库,并积极多方查找,截止到2014年4月16日未有任何音信。原告于2014年5月6日诉至法院,请求与被告离婚。

本院认为,被告郭某某自2006年离家出走至今已8年有余,在这八年中,原告朱某某一直积极寻找被告郭某某的下落,但被告郭某某始终没有和家人联系过,对丈夫和孩子不管不问,原告朱某某提出离婚,足以证明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故对于原告朱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朱某某与被告郭某某离婚。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朱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徐俊奎

审判员        徐永强

审判员        付俊花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贾 佳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