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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某某交通肇事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长少初字第00111号 公诉机关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唐某某,男,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14年5月8日被长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5月21日经长葛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长葛市公安局逮捕。2014年12月25日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长少初字第00111号
公诉机关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唐某某,男,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14年5月8日被长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5月21日经长葛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长葛市公安局逮捕。2014年12月25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长葛市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公诉刑诉(2014)2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长葛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长葛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3年7月26日20时40分许,被告人唐某某持A2证驾驶豫KBH682号小型普通客车由东向西行驶至长葛市长社路金龙宾馆路口处,与被害人赵某某步行发生相撞,造成被害人赵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唐某某驾车逃逸。长葛市公安交警大队作出事故责任认定,认定被告人唐某某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唐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唐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希望从轻处理。
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26日20时40分许,被告人唐某某持A2证驾驶豫KBH682号小型普通客车由东向西行驶至长葛市长社路金龙宾馆路口处,与被害人赵某某步行发生相撞,造成被害人赵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唐某某驾车逃逸。长葛市公安交警大队作出事故责任认定,认定被告人唐某某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
另查明: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唐某某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及王继业的谅解。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唐某某供述:去年天气比较热的时候,我从外地开车回来,由东向西行驶到市区东转盘附近,当时感觉很疲惫,突然对面驶来一辆大货车一直开着远光灯,我当时猛一清醒,同时感觉方向盘抖了一下,当时以为是压到砖块之类的东西也没在意,就继续往西行驶回家了。第二天上午我准备把车还给车主时发现车的右前侧有撞击的痕迹,就找熟人把车修好后还给了车主,后来我去外地打工了。停了一段时间家人说交警队事故科去家找我去了,说我开着车碰住人出车祸人死亡了,听到这个消息我也害怕。这件事发生后我们一直在与对方协商处理,后来对方就此事起诉到法院了,这事一直说不住我就投案自首了。
2、证人证言
(1)证人宋某某证言:2013年7月26日下午晚上七点半的时候一个人步行出去了,之后就没有回来。大概过了两天,我对堂哥说了这事,他们就打电话报警,派出所的人说在转盘东边有一起交通事故人死了,一直没有人认领。我们就赶紧去医院了,去了一看是我母亲。办案民警说对方的车撞住人之后跑了。
(2)证人王某证言:2013年7月26日早上6点多唐某某说想用用我的车,我就把车给他开过去了,唐某某开车走了。7月27日民警打电话通知我说我的车出事故了。我问唐某某怎么回事,他说是他父亲唐某某开着车出事故了。我让他找车,他说他从河北往家里走着。到今天早上7点多唐某某开着我的车去找我了。他说车放在家门口了,车钥匙在车上。我今天早上看见我的车前保险杠牌照那一片有才喷了漆的痕迹,比较新,看着应该是修过的。
(3)证人唐某某证言:2013年7月26日我借王某的车去河北省沙河市办事,当天我有事没回来,我父亲唐某某开着车先回来了,在返回途中车出事了。王某问我怎么回事,我给他说了说情况,今天就来投案了。我父亲在出事后给我打电话,没有给我说详细情况,只是说在回家途中出车祸了。
(4)证人王某某证言:当时我刚好走到事故现场,记清了那辆逃逸车的车牌号,随即报警了。我当时骑摩托车靠道路北边沿由东向西走着,发现前面有个老人由南向北横过公路走到第一车道和第二车道的分隔线那里。等我们快走齐平的时候,突然从我的左后侧速度很快超过去一辆面包车没有任何措施的直接撞住那个老人了,把人撞得大高。肇事的面包车没有停,加速往西跑了。我一看这情况就记下那辆车的车牌号,骑摩托车往西追赶。那辆车沿107国道往北跑了。
(5)证人唐某甲证言:2013年7月26日下午16点左右,我和唐某某在河北沙河办完事后,唐某某驾驶豫KBH682号面包车一起回长葛,我在副驾驶位置上坐着。我们到长葛沿长社路由东向西行驶,当时路上过往的车辆比较多,车灯还比较刺眼。我看到从路南侧跑过来一个黑影,我赶紧喊有人,唐某某赶紧踩刹车,但晚了就撞住了那个人。当时车也没有停,我问唐某某为啥不停车,他说人应该没啥事,不用停。我们走到东转盘右拐沿107由南向北走,后又沿黄河路由东向西去了,走到森源北边的时候,我就下车了。他后来去哪儿了我也不清楚,我回家后想打电话劝劝他,但是他的电话一直打不通。
3、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1份、事故现场图1张、肇事车辆检查笔录、现场及肇事车辆检查照片8张:证明事故发生现场、肇事车辆、被害人尸体等情况。
4、长葛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长)公(尸)检(法医)字(2013)712号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被害人系因交通事故致头部严重损伤死亡。
5、长公交认字(2013)第130813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证明被告人唐某某负该事故全部责任。
6、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110接处警记录:证明事故发生后报警及立案情况。
7、长葛市公安局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押物品发还凭证:证明事故发生时扣留、发还机动车情况。
8、驾驶人信息查询单、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证明被告人唐某某取得驾驶证及案发时所驾车辆情况。
9、被告人照片、户籍证明、前科情况查询证明、长葛市后河镇榆林村村民委员会证明:证明被告人唐某某犯罪时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无前科、无在逃、无吸毒史,与唐某某系父子关系。
10、到案经过4份:证明被告人唐某某到案情况。
11、被告人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的和解协议一份、收到条一份:证明被告人已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以上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形式合法,且经庭审质证,对其效力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侵犯了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和交通运输的安全,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唐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并当庭自愿认罪,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唐某某犯罪后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本院认为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可以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唐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判长  韩彩霞
审判员  刘 芬
审判员  董保明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尹亚书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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