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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卫东滥用职权、受贿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长刑初字第00201号 公诉机关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卫东,男,因涉嫌滥用职权、受贿犯罪于2014年2月21日被长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受贿犯罪于2014年3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葛市看守所。 辩护人赵建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长刑初字第00201号
公诉机关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卫东,男,因涉嫌滥用职权、受贿犯罪于2014年2月21日被长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受贿犯罪于2014年3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葛市看守所。
辩护人赵建华,河南华灿律师事务所律师。
长葛市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公诉刑诉(2014)2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卫东犯滥用职权、受贿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葛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卫东及其辩护人赵建华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长葛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滥用职权罪
2013年,被告人张卫东在任长葛市审计局投资审计中心主任期间,在对长葛市规划展览馆BT建设项目审计决算过程中,滥用职权,从中弄虚作假,出具价格虚高的审计报告,直接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790795.92元。
二、受贿罪
1、2012年3月份和2013年11月份,被告人张卫东利用职务便利,两次非法收受李某某30000元钱,并为李某某工程审计提供帮助。
2、2013年12月份,被告人张卫东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赵某某10000元钱,并为赵某某工程审计提供帮助。
3、2013年8月份,被告人张卫东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李某某5000元钱,并为李某某工程审计提供帮助。
4、2013年12月份,被告人张卫东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戴某某10000元钱,并为戴某某工程审计提供帮助。
5、2013年12月份,被告人张卫东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张某某10000元钱,并为张某某工程审计提供帮助。
6、2014年1月份,被告人张卫东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赵某某3000元钱,并为长葛市水利局工程审计提供帮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书证等,张卫东的行为应当以滥用职权罪、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应数罪并罚,同时受贿罪有自首情节,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张卫东辩称:关于滥用职权罪,得出损失是通过两份审计报告对比而来,是否构成犯罪我不懂;关于受贿罪名无异议,但张某某款项退还时间以供述为准,赵某某款项已通过杨某退还,戴某某款项系小孩结婚的礼金。
辩护人赵建华的辩护意见是:1、对指控的受贿罪名无异议,同时同意被告人张卫东对第2、4、5起事实的辩解,这些数额不能认定为受贿的犯罪数额;2、对指控的滥用职权事实及罪名,公诉机关的指控没有证据,没有正确适用法律、法规去认定审计结论,侦查程序违法、先入为主、客观归罪,有罪的证据程序违法,故构不成滥用职权罪;3、(2014)78号审计报告严重违反程序;4、公诉机关没有正确适用法律。
经审理查明:
滥用职权罪
2013年,被告人张卫东在任长葛市审计局投资审计中心主任期间,在对长葛市规划展览馆BT建设项目审计决算过程中滥用职权,在赵某某向其汇报该项目情况后,2013年12月12日其在长审投报(2013)64号审计报告拟文稿纸上“主办单位和核稿人”处签署名字,2013年12月13日长葛市审计局作出关于市规划展览馆BT建设项目的长审投报(2013)64号审计报告,该审计报告显示:合同价款为1043.9万元,送审金额为13028137.19元,审计核实金额为10741894.81元。施工单位国建正坤数字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在审计核实金额为10741894.81元的审计取证单上签署同意审计结果并加盖公章。2014年8月22日,长葛市审计局再次作出长审投报(2014)78号审计报告,该审计报告显示:本次审计检查核实工程造价为9951098.89元。长葛市审计局并出具了撤销长审投报(2013)64号审计报告的说明。长葛市财政局经济建设科出具付款情况说明,该工程项目已付1074万元。该工程已付款项比长审投报(2014)78号审计报告复核造价高出788901.11元。
另查明:长葛市规划展览馆BT建设项目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合同价款1043.9万元,双方商定本合同价款采用固定价格加设计变更及签证增减费用。2012年9月1日起施行的长葛市人民政府长政(2012)59号文件显示“审计报告作为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或者财政部门最终结算的依据”。长葛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出具情况说明,长葛市规划展览馆BT建设项目最终付款是以审计报告为准支付,并已告知施工单位。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举证、并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张卫东供述:2013年长葛市审计局投资审计中心审计过长葛市规划展览馆BT建设项目,当时我作为长葛市投资审计中心主任,在接到业主委托后,把这个项目审计工作分给了投资审计六室进行审计,由投资审计六室的赵某某负责具体的审计工作。长葛市规划展览馆BT建设项目审计工作存在的有问题,主要问题是该工程的业主方提供的相关决算虚高,按照规定需要对虚高的部分进行审减掉,也就是应该把虚高的价格在审计的过程中压低下来,在实际的审计过程中是否把虚高的价格审减掉我并不是很清楚。负责审计的赵某某在我们投资审计中心的审理组上汇报过,赵某某说长葛市规划展览馆BT建设项目存在原材料、人工费和工程定额价格虚高、过高的情况,当时也审减了一部分,是否还存在价格虚高我也不清楚。长审投报(2014)78号审计报告我已看过,我不发表意见。工程款拨付情况我不清楚,我们只负责审计,不负责工程款拨付。我作为长葛市审计局投资审计中心主任,没有履行好自己应承担的审计把关职责,给国家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是一种滥用职权的犯罪行为。
(2)证人赵某某证言:2013年6月份左右,长葛市规划展览馆BT工程项目审计分配到投资审计六室,在分配时张卫东主任就交代说这个项目领导比较关注,当时我建议委托出去,张卫东主任没有采纳这个建议。在初步查看了这个项目的资料后,我向张卫东主任汇报,对于多媒体、展板和无形资产(如影片拍摄和软件等)部分我没有接触过,向张卫东主任建议聘请专家进行评估,张主任给的答复是这个项目是领导交办的,没有其他办法,说让施工单位找几个相同行业的企业做个报价对比一下就行了。11月份我在和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共同核对完决算后,书面向张卫东主任汇报了此项目的风险,并详细注明了送审资料中存在的问题:一是石材部分送审的价格比政府发布的指导价格高出很多,价格虚高大概46万多元,二是签证变更增加工程部分经我审查后有虚假增加的情况,这部分大概有47万元左右,另外我还在书面汇报书上再次要求对多媒体、展板、无形资产部分请专家进行评估,并当面说这个项目风险太大,让张主任向领导汇报后再决定。大概在11月下旬,张卫东主任把我叫到办公室,说这个事情已经向领导汇报过了,让一切按施工单位的意思去办,达到施工单位的满意,有风险领导担着,虽然我一直不太同意,我也只有按照他们的意思去办,后来出具的审计报告没有把石材价格虚高的部分和工程增加的部分审计掉。长葛市规划展览馆BT建设项目的审计报告上审理会研究了,审计中发现的问题都汇报了,与会人员都没有发表反对意见,就通过了。
(3)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显示长葛市审计局关于市规划展览馆BT建设项目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日期注明为2013年12月2日,市规划展览馆BT建设项目经批复资金来源全部由市财政解决,合同价款为1043.9万元,送审金额为13028137.19元,审计核实金额为10741894.81元,差额为2286242.38元。
(4)长审投报(2013)64号审计报告、拟文稿纸,显示2013年12月12日张卫东、张朝林等人在拟文稿纸上签字,2013年12月13日长葛市审计局作出长审投报(2013)64号审计报告,经审计,送审金额为13028137.19元,审计核实金额为10741894.81元,差额为2286242.38元。
(5)长审投报(2014)78号审计报告,显示2014年8月22日长葛市审计局作出审计报告,对长葛市规划展览馆BT建设项目原竣工决算审计结果进行了审计复核,主要审查了原竣工决算资料及审计全部档案资料,本次审计检查核实工程造价为9951098.89元,审计结果差距较大的主要原因是:1.装饰装修部分财政评审的暂定石材价格应按照许昌造价信息调,2.变更签证中单价和项目有问题,价格应参照合同内价格或重新组价,3.装饰装修中的主入口雕刻应采用财政评审价。
(6)长葛市审计局审计情况说明,显示2014年11月14日长葛市审计局出具该情况说明,依据许昌智信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检查结果对重要事项进行了纠正,出具了长审投报(2014)78号审计报告,并对审计结果差距较大的主要原因进行了相应依据说明,同时说明该项目的审计质量检查主要审核了审计档案资料及工程决算资料。
(7)长葛市审计局撤销审计报告说明,显示2014年8月24日长葛市审计局出具说明,根据复核结果出具了长审投报(2014)78号审计报告,同时撤销长审投报(2013)64号审计报告。
(8)长葛市财政局经济建设科证明,显示城市规划展览馆BT项目合同价1043.9万元,审计价1074.18万元,已付1074万元。
(9)审计取证单,显示承建单位国建正坤数字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在审计核实金额为10741894.81元的审计取证单上签署同意审计结果并加盖公章。
(10)长葛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情况说明,显示:依照长葛市人民政府长政(2012)59号文件规定,长葛市规划展览馆BT建设项目最终付款是以审计报告为准支付,并已告知施工单位。
(11)长葛市财政局证明,显示:从2012年9月我局接到长政(2012)59号文件至今,在拨付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款时,均按照文件规定,以长葛市审计局出具的审计报告为依据拨付工程款,其中包括长葛市规划展览馆BT建设项目工程款的拨付。
以上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且与本案有关联,可以认定该起事实。
辩护人赵建华提交了下列证据,并经庭审质证:
(1)长葛市规划展览馆BT建设项目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显示2011年3月28日长葛市建设局与国建正坤数字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签订该合同,合同约定:合同价款(人民币大写)为壹仟零肆拾叁万玖仟元,双方商定本合同价款采用固定价格加设计变更及签证增减费用。
(2)长葛市人民政府长政(2012)59号文件,显示:审计报告作为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或者财政部门最终结算的依据。
本院对辩护人提交的证据(1)、(2)的证明力予以确认。
二、受贿罪
1、2012年3月份和2013年11月份,被告人张卫东利用职务便利,两次非法收受李某某30000元,并为李某某工程审计提供帮助。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举证、并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张卫东供述:2012年3月李某某给我送了20000元,催我赶快把长葛市地税局办公楼土建工程审计报告出来,2013年11月份李某某给我送了10000元,催我赶快把长葛市产业集聚区机场沟路道路铺装工程审计报告出来,李某某工程在我单位评审的时候,我没有给他使绊子,使李某某的审计报告非常快的拿到了,这就是我对他的帮助。这3万元我没有退给李某某。
(2)证人李某某证言,与被告人张卫东供述内容基本一致,可互相印证。
以上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且与本案有关联,可以认定该起事实。
2、2013年12月份,被告人张卫东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赵某某10000元,并为赵某某工程审计提供帮助。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举证、并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张卫东供述:承建丽园公司7号楼的赵总,具体名字记不清了。我和赵总是通过杨某介绍认识的,2013年12月份赵总在我办公室给我送了10000元,是因为他所承揽的工程已经审计结束,对我表示感谢,我对赵总的项目催促了审计人员,说这是个老领导交代的项目照顾照顾,使赵总的审计报告非常快的拿到了,这就是我对他最大的帮助。因为我不认识这个赵总,当天晚上我把这10000元钱退给杨某了。
(2)证人赵某某证言:2013年12月份左右,我给张卫东送了10000元钱,当时给他送钱的原因是我承揽的长葛市产业集聚区商务区10号楼的土建工程已经竣工正在张卫东那里审计,需要张卫东照顾,刚好张卫东儿子该结婚了,借这个机会给他送点钱,还是想尽快把审计结果出来,我送给张卫东的10000元钱张卫东没有退还给我。
(3)证人杨某证言:因为我在审计局担任过副局长、副书记,是现任长葛市审计局投资审计中心主任张卫东的老领导,赵某某就通过我的一个老朋友来找我帮忙,赵某某有一个工程项目等着长葛市审计局投资审计中心审计,我就给张卫东打电话说了这个事,但是张卫东和赵某某是如何处理的这个事我不清楚,我也不知道张卫东和赵某某之间是否有不正当的经济往来,我和张卫东也没有经济往来,张卫东也没有给过我钱。
该起犯罪事实中,虽被告人张卫东辩解其已将该款项通过证人杨某归还,但证人杨某及赵某某均予以否认,故该辩不予采信,该起犯罪事实应予确认。
3、2013年8月份,被告人张卫东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李某某5000元,并为李某某工程审计提供帮助。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举证、并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张卫东供述:2013年8月份,李某某在我办公室给我送了5000钱,给我送这5000元是为了让我对他承揽的长葛市产业集聚区金桥路道路铺装工程报审项目快点出报告,我把项目安排到科室并进行了催促,使李某某的审计报告非常快的拿到,这就是我对他最大的帮助,这5000元钱我没有退给李某某。
(2)证人李某某证言,与被告人张卫东供述内容基本一致,可相互印证。
以上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且与本案有关联,可以认定该起事实。
4、2013年12月份,被告人张卫东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戴某某10000元,并为戴某某工程审计提供帮助。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举证、并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张卫东供述:2013年12月份,戴某某给我送了10000元钱,我和戴某某很早以前就认识,当时我儿子马上该结婚了,他去我家放了个信封就走了,他走了之后我看了看里面装了10000元钱,戴某某给我送这10000元钱,是因为我儿子马上该结婚了,他的工程也在我们这里审计,给我送钱是想让我照顾他,戴某某的工程正在我们审计6室审计,戴某某这10000元钱我让我老婆退给戴某某了,具体我老婆退了没有我不清楚。
(2)证人戴某某证言:我在长葛市范围内承揽的工程有:长葛市产业集聚区创业小区15号楼土建工程、解放路党校土建工程等工程项目。2013年12月左右,我给张卫东送过10000元钱,当时是因为张卫东的儿子马上该结婚了,给我送的有请帖,我想着创业小区的工程也正在他们这里审计,马上党校的工程也该审计了,趁此机会给他送点钱,希望以后也能帮忙照顾点,也希望审计报告给我出的快一点,我给张卫东送的10000元钱是用一个黄色牛皮纸信封装着,这10000元钱张卫东没有退还给我,如果张卫东不是负责长葛市审计局投资审计中心的工作,能够在评审我承建的项目过程中帮上忙,我也不会送给他这10000元钱。
以上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且与本案有关联,可以认定该起事实。
5、2013年12月份,被告人张卫东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张某某10000元,并为张某某工程审计提供帮助。2014年2月22日,张卫东亲属将10000元款项退还张某某。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举证、并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张卫东供述:2013年10月份左右,张某某在我办公室送给我了10000元钱,张某某给我送这10000元是为了让我对他承揽的长葛市产业集聚区金英大道道路铺装工程报审项目快点出报告,我把项目安排到科室并进行了催促,使张某某的审计报告非常快的拿到,这就是我对他最大的帮助,这10000元我记得我退给张某某了。
(2)证人张某某证言,该份证言由检察院工作人员于2014年2月26日进行询问:2013年12月份左右,我给张卫东送过10000元钱,给他送钱的原因是我承揽的长葛市金英大道三标段道路铺装工程已经竣工且在他那里审计结束,审计过程比较顺利,另外我承揽的其他几个工程也需要在投资审计中心进行评审,我送给张卫东的10000元钱已经退还了,但不是张卫东本人退还的,2014年2月22日一个自称是张卫东兄弟的人给我打电话约我在长葛市魏武路森源电气门口见面,见面后就把我送给张卫东的10000元退给我了,钱退给我后,那个自称是张卫东兄弟的人还给我说张卫东出事了,正在被检察院调查,随后我们就分开了。
证人张某某另出具书面证明称:2014年8月29日,张卫东亲属拿一份打印好的证明让我签字,我大致看了一下没有细看就签上了名字,现在我发现这份证明上退给我10000元钱的时间不对,这份证明上显示退钱的时间是2013年12月中旬左右,但是实际上退钱的时间是2014年2月份,检察院工作人员又让我仔细看了2014年2月26日询问我的笔录,我当时说的退钱时间是2014年2月22日,因为检察院工作人员询问我的时候,张卫东的亲属刚把钱退给我4天时间,所以我记得准确的退钱时间,总之,我送给张卫东10000元钱和张卫东亲属又退给我这10000元钱的情况以检察院2014年2月26日给我做的询问笔录为准。
以上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且与本案有关联,可以认定该起事实。
6、2014年1月份,被告人张卫东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赵某某3000元,并为长葛市水利局工程审计提供帮助。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举证、并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张卫东供述:2014年1月份,赵某某给我送了3000元钱,赵某某给我送钱是为了让我对他的工程快点出报告,水利局的工程在我单位评审的时候,我没有给赵某某的工程评审使绊子,使赵某某的审计报告非常快的拿到,这就是我对他最大的帮助,这3000元钱我没有退给赵某某。
(2)证人赵某某证言,与被告人张卫东供述内容基本一致,可相互印证。
以上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且与本案有关联,可以认定该起事实。
另查明:被告人张卫东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受贿犯罪事实。另,长葛市人民检察院扣押了案件款68000元。
认定本案事实的综合证据有:
(1)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张卫东已达刑事责任年龄。
(2)前科情况查询证明,证明被告人张卫东未发现有违法犯罪记录。
(3)长葛市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证明、破案报告、张卫东交代材料,证明被告人张卫东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受贿犯罪事实。
(4)扣押清单,证明长葛市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扣押了案件款68000元。
(5)长葛市审计局党组文件,证明被告人张卫东于2012年2月被任命为投资审计中心主任。
(6)科长(主任)工作职责、投资审计中心工作职责,证明长葛市投资审计中心负责对全市直城建系统、全市政府投资或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和技改项目进行审计监督;主任对归口管理的审计对象实行审计监督,对分管部门的内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做好本部门的工作总结的撰写及公文、报表的审核、把关工作,做到真实、完整、准确无误。
以上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且与本案有关联,可以认定上述事实。
辩护人赵建华提交了下列证据,并经庭审质证:
(1)证人张某某书面证言,旨在证明2013年12月中旬被告人张卫东通过其朋友将10000元款项退还。关于该份证言,证人张某某已出具证明说明情况,实际的退款时间是2014年2月份,同时有2014年2月26日检察机关对其询问笔录在卷,故该份证言的证明力本院不予确认。
(2)证人戴某某书面证言:旨在证明其与被告人张卫东系干亲关系,其女儿结婚张卫东给了3000元,儿子结婚张卫东给了3000元,儿子吃面条张卫东给了2000元,所以其给张卫东儿子结婚添了10000元。关于该份书面证言,不影响该起受贿犯罪事实的认定,一方面有戴某某此前在检察机关的证言及张卫东的供述在卷,另一方面从戴某某送款数额来看不属正常的人情往来,故该份证言的证明力本院不予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卫东作为长葛市审计局投资审计中心主任,违反审计法“客观公正、实事求是”规定处理公务,在长葛市人民政府出台长政(2012)59号《长葛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文件后,仍签发出具价格虚高的审计报告,致财政部门依据价格虚高的审计报告向承建单位支付款项,致使政府遭受了重大损失;张卫东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68000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分别构成滥用职权罪、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张卫东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依法予以数罪并罚。关于滥用职权罪,张卫东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法可以免予刑事处罚。关于受贿罪,张卫东到案后如实供述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受贿犯罪事实,应以自首论,依法可以减轻处罚;涉案款项已全部被检察机关扣押,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扣押的案件款68000元由长葛市人民检察院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关于滥用职权罪,辩护人所辩公诉机关指控的滥用职权事实及罪名没有证据,构不成滥用职权罪,经查,关于张卫东滥用职权的行为有证人赵某某证言可与审计报告相印证,关于经济损失有审计报告、付款情况等证据在卷印证,故该辩不予采信;辩护人又辩(2014)78号审计报告严重违反程序,经查,长葛市审计局已对(2014)78号审计报告出具的依据出具了审计情况说明,并对(2013)64审计报告予以撤销,故该辩不予采信;辩护人再辩公诉机关没有正确适用法律,经查,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案件中双方当事人已确认的工程决算价款与审计部门审计的工程决算价款不一致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电话答复意见》,建设单位与承建单位之间的合同是一种民事行为,审计机关应履行的审计监督职责是对建设单位的一种行政监督职责,二者不属同一法律关系,审计机关人员滥用职权,应就该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故该辩不予采信。
关于受贿罪,被告人张卫东及其辩护人所辩张某某款项已退还,经查,虽张某某证言称该款项确已退还,但退还的时间发生在2014年2月22日,即张卫东被检察机关调查之后,根据相关规定不影响该起受贿犯罪事实的确认,故该辩不予采信;又辩赵某某款项已通过杨某退还,经查,该起犯罪事实中的证人杨某及赵某某均予以否认,故该辩不予采信;再辩戴某某款项系小孩结婚的礼金,经查,根据款项数额不符合正常的人情往来,同时根据证人戴某某的证言及张卫东供述,该辩不予采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卫东犯滥用职权罪,判处免予刑事处罚;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2月21日起,至2017年2月20日止。)
二、扣押的案件款68000元由长葛市人民检察院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判长  赵明辉
审判员  岳全中
审判员  刘中锁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张 瑾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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