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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孙某某、邵某、张某、邵某甲非法狩猎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长刑初字第00295号 公诉机关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某,男,因涉嫌犯非法狩猎罪于2014年10月9日被长葛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孙某某,男,因犯抢劫罪于2008年10月27日被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长刑初字第00295号
公诉机关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某,男,因涉嫌犯非法狩猎罪于2014年10月9日被长葛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孙某某,男,因犯抢劫罪于2008年10月27日被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涉嫌犯非法狩猎罪于2014年10月9日被长葛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0月15日被长葛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非法狩猎罪于2014年12月5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现羁押于长葛市看守所。
被告人邵某,男,因涉嫌犯非法狩猎罪于2014年10月9日被长葛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女,因涉嫌犯非法狩猎罪于2014年10月10日被长葛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邵某甲,男,因涉嫌犯非法狩猎罪于2014年10月13日被长葛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长葛市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公诉刑诉(2014)3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孙某某、邵某、张某、邵某甲犯非法狩猎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葛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赵红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某、孙某某、邵某、张某、邵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长葛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8月27日晚,被告人赵某某纠集被告人邵某甲、孙某某、张某、邵某到长葛市古桥乡黄岗村附近,采用手电照明方式捕捉壁虎共计1100余只。经鉴定,所捕壁虎为无蹼壁虎,属于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三有”动物)。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书证等,赵某某、孙某某、邵某、张某、邵某甲的行为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刑事责任,且均系主犯,提请依法判处。
另查明:被告人赵某某、孙某某、邵某、张某、邵某甲所捕壁虎被长葛市森林公安局扣押拍照后已放生。
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孙某某、邵某、张某、邵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扣押物品清单、辨认笔录、刑事照片、现场勘察笔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户籍证明、前科情况查询证明、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长葛市森林公安局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孙某某、邵某、张某、邵某甲违反狩猎法规,使用禁用的方法夜间照明行猎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狩猎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赵某某、孙某某、邵某、张某、邵某甲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孙某某、邵某、张某、邵某甲虽系主犯,但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相对较小,可酌情从轻处罚。赵某某、孙某某、邵某、张某、邵某甲当庭自愿认罪且所捕壁虎已放生,均可酌情从轻处罚。孙某某有前科记录,可酌情从重处罚。根据赵某某、邵某、张某、邵某甲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赵某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孙某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5日起,原已羁押七日予以折抵,至2015年3月28日止。)
三、被告人邵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四、被告人张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五、被告人邵某甲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四份。
审判员  赵明辉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 瑞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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