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段育红与河南顺源宇祥铝业科技有限公司、巩义市三源废物处理厂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豫法知民终字第0011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段育红。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顺源宇祥铝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巩义市回郭镇科技园区顺源路1号。 法定代表人:徐顺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巩义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豫法知民终字第0011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段育红。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顺源宇祥铝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巩义市回郭镇科技园区顺源路1号。
法定代表人:徐顺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巩义市三源废物处理厂。住所地:河南省巩义市鲁庄镇后林村。
法定代表人:李志奇,该厂厂长。
上诉人段育红因与被上诉人河南顺源宇祥铝业科技有限公司、巩义市三源废物处理厂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于2013年9月23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称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河南顺源宇祥铝业科技有限公司赔偿8000元,巩义市三源废物处理厂赔偿2000元。原审法院于2013年12月13日作出(2013)郑知民初字第859号民事判决。段育红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段育红于2014年9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和对河南顺源宇祥铝业科技有限公司、巩义市三源废物处理厂的一审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段育红申请撤回上诉和一审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九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段育红撤回对河南顺源宇祥铝业科技有限公司、巩义市三源废物处理厂的一审起诉。
二、准许段育红撤回上诉。
三、撤销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郑知民初字第859号民事判决。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均由段育红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艾华
代理审判员  刘铁良
代理审判员  梁培栋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华汝刚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