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豫法知民终字第24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曹卫东。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郭在权。 上诉人曹卫东与被上诉人郭在权、原审被告田双印、中华郭氏网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曹卫东于2014年6月4日向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田双印、中华郭氏网、郭在权在中华郭氏网页上登载道歉声明,更正《辨析郭姓的源与流》一文作者为曹卫东;2、中华郭氏网、郭在权删除在中华郭氏网登载的《辨析郭姓的源与流》一文,停止著作权侵权活动;3、中华郭氏网、郭在权赔偿曹文东20万元。原审法院于2014年7月23日作出(2014)三民初字第49-1号民事裁定,准许曹卫东撤回对田双印、中华郭氏网的起诉;同年7月25日,原审法院作出(2014)三民初字第49号民事判决。曹卫东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9月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11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曹卫东到庭参加诉讼,郭在权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三民初字第4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曹卫东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宋旺兴 代理审判员 江 辉 代理审判员 刘铁良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华汝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