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郑州黄金时代科技健康产业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豫法知民终字第14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阜城路46号海玉商贸大楼六层6304室。 法定代表人:柴继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辉,河南鼎德律师事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豫法知民终字第14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阜城路46号海玉商贸大楼六层6304室。
法定代表人:柴继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辉,河南鼎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阳,河南鼎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黄金时代科技健康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郑花路59号左岸商业街1栋3层西1-14跨。
法定代表人:高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岳恒旭,河南英协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盖公司)与被上诉人郑州黄金时代科技健康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黄金时代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华盖公司于2013年9月23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黄金时代公司赔偿华盖公司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8万元;2、黄金时代公司在全国性媒体上公开道歉;3、黄金时代公司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原审法院于2014年3月11日作出(2013)郑知民初字第842号民事判决。华盖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6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9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华盖公司委托代理人王辉、刘阳及黄金时代公司委托代理人岳恒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美国盖帝图像有限公司(GettyImages,Inc.以下简称美国盖帝公司)为创意图片及影视素材供应商。2010年9月20日,该公司高级副总裁和总顾问JohnJ.LaphamШ依据该公司董事会决定,确认该公司对附件A中所列出之品牌相关的所有图像享有版权,有权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附件A中所列出之品牌相关的所有图像。这些图像在美国盖帝公司的互联网站www.gettyimages.com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亦能看到。另外,JohnJ.LaphamШ还确认华盖公司是美国盖帝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授权代表。美国盖帝公司明确授权华盖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附件A中所列出之品牌相关的所有图像,这些图像展示在华盖公司的互联网网站www.gettyimages.cn上。由此,依据2005年8月1日生效的图像许可和销售服务协议的条款,华盖公司是唯一有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其自己的名义就任何第三方对于美国盖帝公司的知识产权(版权、包括精神权利)的侵犯和未经授权使用附件A中所列出之品牌相关图像的行为采取任何形式的任何法律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谈判、诉讼等。该授权涵盖2005年8月1日之前及之后可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出现的对于美国盖帝公司知识产权(版权、包括精神权利)的侵犯。该授权确认书经美国华盛顿州政府和我国驻美国大使馆认证,北京市方圆公证处于2010年11月1日出具(2010)京方圆内经证字第24859号公证书对上述事实予以确认。
进入工业和信息化部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点击http://www.miibeian.gov.cn/commons/left.jsp页面中“备案信息查询”后进入网址为http://www.miibeian.gov.cn/icp/publish/query/icpMemoInfo_showPage.action页面,在“备案/许可证号”一栏中输入:京ICP备06049229号,查询到京ICP备06049229号-1的主办单位为华盖公司,网站名称为华盖创意,网站首页网址为www.gettymages.cn,审核时间为2010年4月30日。
华盖公司委托代理人周东俏于2013年7月24日到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公证处,称其公司图片未经许可被侵权使用,向该公证处申请网上证据保全。公证员于翔与该公证员助理曲欣进行了证据保全,并出具(2013)大中证经字第1913号公证书。该公证书所附光盘显示黄金时代公司在其微博中使用的图片与华盖公司享有专有著作权的编号为dv154074品牌为“Stockbyte”、编号为MD002187品牌为“Photodisc”、编号为dv1761027品牌为“DigitalVision”、编号为83538409品牌为“Photographer'sChoice”、编号为sb10069325ak-001品牌为“Photographer'sChoice”、编号为dv154053b品牌为“Stockbyte”、编号为91933852品牌为“Photographer'sChoice”、编号为medfr10517品牌为“Photodisc”、编号为dv484016品牌为“DigitalVision”、编号为57638895品牌为“Stockbyte”、编号为dv484044品牌为“DigitalVision”、编号为57564015品牌为“Stockbyte”、编号为SP005596,品牌为“Photodisc”、编号为E004056品牌为“Stockbyte”、编号为200551301-001品牌为“Taxi”以及编号为dv154062a品牌为“Stockbyte”摄影图片(以下简称涉案16幅图片)为相同的图片。
原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美国和中国同为《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成员国,美国盖帝公司对其图片所享有的著作权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本案涉及的图片属于摄影作品,该作品是否产生著作权以及权利的归属应当依照我国著作权法确认。《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四款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的权利人”。华盖公司在www.gettyimages.cn网站上登载了涉案的图片,图片左上角显示有“Gettyimages(R)”水印。品牌为“Stockbyte”、“Photodisc”、“DigitalVision”、“Photographer'sChoice”、“Photographer'sChoice”、“Stockbyte”、“Photographer'sChoice”、“Photodisc”、“DigitalVision”、“Stockbyte”、“DigitalVision”、“Stockbyte”、“Photodisc”、“Stockbyte”、“Taxi”以及品牌为“Stockbyte”的图片页面有美国盖帝公司的版权说明,并标注“Gettyimages公司对本图片拥有相应的合法版权权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华盖公司有权办理该图片授权使用许可,如果侵犯该图片的知识产权,华盖公司有权依据著作权侵权惩罚性标准或最高达50万元人民币的法定赔偿标准,要求您赔偿损失”字样。在黄金时代公司未提供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应认定美国盖帝公司系本案作品的著作权权利人。同时,美国盖帝公司明确授权华盖公司在中国境内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网站所列出之品牌相关的所有图像,华盖公司有权在中国境内以其自己的名义就任何第三方对美国盖帝公司知识产权侵犯和未经授权使用附件A所列出之品牌相关图像的行为采取任何法律行为,本案中涉案16幅图片来源为华盖公司的网站,华盖公司有权就涉案的图像主张权利。
关于黄金时代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华盖公司所举证据足以证实黄金时代公司未经华盖公司许可,在其微博中擅自使用了与华盖公司享有专有著作权的涉案16幅图片相同的图片。该使用既未征得华盖公司许可,也不属我国著作权法所规定的合理使用行为或法定许可行为,该行为构成侵权,故对华盖公司要求黄金时代公司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原审法院予以支持。
《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由于华盖公司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实际损失,也没有提供证据证实黄金时代公司的违法所得,考虑到涉案作品的类型、被控侵权图片的数量,侵权行为持续时间和后果,华盖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等因素,原审法院酌定由黄金时代公司赔偿华盖公司损失人民币9600元。
对于华盖公司请求法院判令黄金时代公司在全国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的问题,因赔礼道歉属于侵犯著作权人人格权利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而华盖公司不是涉案图片的作者,其不享有涉案图片著作权中的人格权利,故对其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综上,原审法院依照《著作权法》第二条第二款、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黄金时代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华盖公司损失人民币9600元;二、驳回华盖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华盖公司负担750元,黄金时代公司负担1050元。
华盖公司上诉称:原审法院没有考虑华盖公司图片销售的正常价值,判决赔偿数额过低,显失公平。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支持原审诉求的8万元,并由黄金时代公司承担上诉费用。
黄金时代公司辩称:原审判决在酌定赔偿数额时已考虑到华盖公司的各项损失。请求驳回华盖公司上诉,维持原判。
根据各方当事人上诉、答辩意见,并征询当事人同意,本院归纳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原审判决的赔偿数额是否适当。
本院经审理,对原审判决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虽然华盖公司在原审程序中举证有与他人的图片使用许可合同,但是该合同中的被授权用户经营规模、图像尺寸及使用用途、发布地区和期限与本案侵权案情均有所不同,故该证据不能证明华盖公司实际损失及黄金时代公司的违法所得。另,原审法院在酌定赔偿数额时,已经考虑到涉案作品的类型、被控侵权图片的数量、侵权行为持续时间和后果、华盖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等因素,因此原审法院酌定赔偿数额为9600元符合《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华盖公司关于原审判决赔偿数额过低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原审判决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王 磊
代理审判员  焦新慧
代理审判员  赵艳斌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郭发振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