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豫法民三终字第4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沛。 委托代理人:陈军校,河南前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郭秋季,河南前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豪。 委托代理人:马书斌,河南首位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王沛与被上诉人王豪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王豪于2012年7月23日向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王沛立即支付工程款722052.08元,利息188331.24元(2012年8月1日以后利息继续计算),违约金4159019.52元,共计5069402.84元。原审法院于2014年2月26日作出(2012)平民初字第68号民事判决。王沛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4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5月30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王沛的委托代理人陈军校、郭秋记,王豪的委托代理人马书斌,均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平民初字第6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王沛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1800元,本院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赵玉香 代理审判员 关晓海 代理审判员 魏彩莲 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吴珠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