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豫法民三终字第5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天法。 委托代理人:乔梦麟,河南从头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阳市润祥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阳油田五一村骊山路。 法定代表人:宋元礼,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苗金才,该公司副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金智,河南玉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石化集团河南石油勘探局。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 法定代表人:李连五,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龙国华,该局员工。 委托代理人:李卓,河南玉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李天法与被上诉人南阳市润祥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祥公司)、中国石化集团河南石油勘探局(以下简称南阳油田)合同纠纷一案,李天法于2012年5月30日向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一、解除李天法与润祥公司之间的合同关系,润祥公司赔偿李天法经济损失4447600元;二、南阳油田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三、由润祥公司和南阳油田承担本案诉讼费及李天法因诉讼所支出的其它一切费用。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受理后,李天法又变更诉讼请求为:一、判令润祥公司因不履行合同给李天法造成的经济损失20041119元;二、南阳油田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三、由润祥公司和南阳油田承担本案诉讼费。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根据级别管辖的规定,将本案移送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23日作出(2013)南民一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李天法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并申请缓交二审案件受理费。本院于2014年4月16日作出(2014)豫法立民交通字第46号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通知书,通知李天法缓交二审案件受理费至本案开庭前,逾期不交则按自动撤诉处理。本院于2014年5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定于2014年7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并向各方当事人送达了开庭传票。2014年7月22日,李天法以交不起诉讼费、双方正协商处理为由申请本案延期开庭,本院未予准许。上诉人李天法无正当理由未按传票传唤时间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按照本院(2014)豫法立民交通字第46号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通知书的要求缴纳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本案按李天法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赵玉香 助理审判员 郑 征 助理审判员 魏彩莲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吴珠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