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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考有线广播电视台、河南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普天邮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兰考县城关镇广达有线电视有限公司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豫法民三终字第8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兰考有线广播电视台。住所地:河南省兰考县陵园路9号。 法定代表人:李兰花,该电视台台长。 委托代理人:赵新超,河南王松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豫法民三终字第8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兰考有线广播电视台。住所地:河南省兰考县陵园路9号。
法定代表人:李兰花,该电视台台长。
委托代理人:赵新超,河南王松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未来路104号广电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保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瑛琳,该公司法律事务总监。
委托代理人:孔慧杰,该公司法务专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普天邮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宜山路700号。
法定代表人:曹宏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郭经纬,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郑州分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大帅,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郑州分所律师。
原审被告:兰考县城关镇广达有线电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兰考县陵园路9号。
法定代表人:孟国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新超,河南王松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兰考县文化广播电视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兰考县陵园路9号。
法定代表人:郭慧敏,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新超,河南王松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河南有线电视网络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未来路104号广电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保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利波,该公司法务。
委托代理人:崔振东,该公司法务。
上诉人兰考有线广播电视台(以下简称兰考有线电视台)、河南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网络股份公司)与被上诉人上海普天邮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普天公司)、原审被告兰考县城关镇广达有线电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兰考广达公司)、兰考县文化广播电视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兰考广电网络公司)、河南有线电视网络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网络集团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上海普天公司于2013年3月21日向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兰考广电网络公司清偿债务6329689.42元及利息损失;兰考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兰考有线电视台、兰考广达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河南网络集团公司承担过错赔偿责任;河南网络股份公司在其接收资产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审法院于2014年2月18日作出(2013)汴民初字第36号民事判决和(2013)汴民初字第36-1号民事裁定(裁定驳回上海普天公司对兰考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的起诉)。河南网络股份公司、兰考有线电视台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6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8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河南网络股份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瑛琳、孔慧杰,上海普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郭经纬,兰考有线电视台、兰考广电网络公司、兰考广达公司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赵新超,河南网络集团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吴利波,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事实如下:
兰考广电网络公司与上海普天公司的贷款还款情况。
兰考广电网络公司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陆家嘴支行于2003年6月13日签订039009号《中长期贷款合同》,约定兰考广电网络公司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陆家嘴支行贷款600万元用于购买有线电视光缆及网络器材,贷款期限三年,限定于2004年12月还款60万元、2005年12月还款120万元、2006年7月还款420万元。针对上述贷款,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陆家嘴支行、上海邮电通信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该公司于2006年10月27日更名为上海普天公司,以下统称为上海普天公司)、杭州中弟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富春江公司、兰考广电网络公司共同签订了《买方信贷业务协议》,上海普天公司承诺:如兰考广电网络公司未于贷款到期日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陆家嘴支行足额偿付贷款本息,由上海普天公司负责对其所销售给兰考广电网络公司的网络设备进行回购,回购金不低于借款人尚未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陆家嘴支行偿付的贷款本息,并划入兰考广电网络公司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陆家嘴支行开立的帐户。无论处于何种原因包括但不限于由于设备灭失导致回购不可执行或上海普天公司的回购行为被撤销或被认定为无效,只要上海普天公司未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回购的全部手续,上海普天公司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无条件将相当于兰考广电网络公司未偿贷款本息的款项划入上述帐户中,并在此授权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陆家嘴支行从上海普天公司开立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陆家嘴支行及其系统内的其他分支机构处的帐户中直接划收。上海普天公司按本协议规定履行回购义务和代偿义务,不因杭州中弟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富春江公司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陆家嘴支行所承担的保证责任而有任何影响,也不因兰考广电网络公司对本协议的违反或对其与上海普天公司签署的任何其他合同/协议的违反而有任何影响,并不得以上述事件、事实、情况的发生或存在为由进行抗辩拒绝履行回购和代偿义务。针对上述担保,上海普天公司与兰考广电网络公司签订《抵押协议》,约定兰考广电网络公司将自己的广电网络全部资产、收费权及房地产全部抵押给上海普天公司,为该公司的上述担保进行反担保。双方对《抵押协议》进行了公证。
2003年3月,上海普天公司委托人陈建平与兰考广电网络公司委托人刘书茂签订设备买卖合同书一份,双方就兰考广电网络公司利用买方信贷资金向上海普天公司购买有线电视光缆及网络器材事宜进行了约定,合同总值为600万元。另约定,贷款资金到位后,10%作为抵押金。第一年为投入期,不付本金,仅付贷款总额该付的利息;第二年作为回收期,付贷款额的20%及相应利息;第三年底付清其余贷款及相应利息。
上述合同签订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陆家嘴支行依约定向兰考广电网络公司发放贷款600万元。兰考广电网络公司将上述款项转入上海普天公司银行帐号内,上海普天公司扣除60万元抵押金后,指定其器材供应商郑州市神阳科技有限公司向兰考广电网络公司供应光缆设备及网络器材。2003年9月16日,兰考广电网络公司向上海普天公司出具证明,内容为:兰考广电网络公司本次买贷600万元,扣除10%的保证金外,已从郑州市神阳科技有限公司购进网络电视器材5400640.75元。2004年3月12日又出具证明,内容为:今收到郑州市神阳科技有限公司第二批买方借贷供货金额为5400640.75元。
由于兰考广电网络公司未能依约履行还款义务,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陆家嘴支行要求上海普天公司履行担保责任,上海普天公司代偿了039009号合同项下的借款人为兰考广电网络公司的本金600万元及截止到2006年7月31日的利息929689.42元。
兰考广电网络公司设备资产及收费权益在兰考的移转。
1、兰考广电网络公司的前身为兰考县广播电视网络有限公司(2003年5月20日更名,本案统称为兰考广电网络公司),设立于1999年1月21日,住所地为兰考县陵园路9号,股东二人,兰考县广播电视局现金出资90万元,霍国荣出资10万元,业务范围为广播电视工程设计、安装、施工、维修。2000年12月26日,兰考县机构编制委员会下发兰编(2000)22号文,批准兰考广电网络公司为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业务范围:广播电视(含有线)信息网络工程设计、施工、维修,举办单位为兰考县广播电视局。兰考县物价局以豫计兰费字20001202号收费许可证许可兰考广电网络公司自2002年3月至2004年2月收取初装费、网络维护费、封户费、转播费、自办节目收视费等费用。2003年6月23日,该公司经营范围增加“设施租赁”一项。2009年10月,该公司因未按期年检,被吊销营业执照。
2、1997年6月,兰考县编制委员会批准兰考县有线电视站更名为兰考有线电视台,系自收自支事业单位。2007年4月5日,兰考有线电视台完成设立登记并验资,其上级主管单位为兰考县广播电视局。兰考县物价局批准许可兰考有线电视台自2008年11月起收取兰考县有线电视网络的初装费、网络维护费、自办节目收视费、转播费、联网费等费用。
3、兰考有线电视台与15位自然人股东作为发起人,设立了兰考广达公司,设立初注册资本金185000元,其中兰考有线电视台持股比例占18.9%。兰考广达公司经营范围为:有线电视安装维修、有线电视工程设计、有线电视器材销售。2010年9月2日,公司增资至5113000元,工商登记资料显示兰考有线电视台出资比例为18.9%、河南省网络股份公司委托河南九鼎资产评估中心对兰考广达公司资产评估资料显示兰考有线电视台出资比例为51.2%,其余部分为私人出资。现兰考县有线电视网络资产及收费权益由兰考广达公司享有。
三、兰考广达公司与河南网络股份公司资产整合情况
2012年7月3日,中国共产党河南省委宣传部、河南省广播电影电视局联合下发豫宣通(2012)36号《关于印发河南省县级有线广播电视网络整合方案的通知》,决定由河南网络集团公司与全省县级有线广播电视网络运营主体共同出资成立河南网络股份公司,在2012年9月前,完成各县有线电视网络机构与河南网络股份公司整合协议的签订和各县有线电视网络机构资产、人事、业务移交,基本完成各县分公司的设立、挂牌运营;在2012年底前完成各县有线电视网络机构入股河南网络股份公司资产价值评估、审计存量确认工作,确定各股东股权比例。原则上各县以资产评估值入股河南网络股份公司,原网络建设形成的债权债务由所属股东承担,有关股东因县到乡光缆建设、860MHZ双向网络改造、与全省统一数字电视平台对接的数字电视整体转换形成的资产及对应的债务统一划入河南网络股份公司。
2011年12月31日,以河南网络集团公司、兰考广达公司等32家有线电视网络媒体作为发起人设立了河南网络股份公司,注册资本5亿元,其中兰考广达公司认购775万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1.55%,已完成首期缴纳现金10万元,二期以现金和广电网络资产等非货币财产出资。非货币财产出资范围包括有线广播电视网络设备器材、交通工具、办公及营业用地、房产等,经评估后注入公司。
河南九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2012年12月26日作出的豫九鼎评报2012字第104号《兰考广达公司拟对河南网络股份公司进行第二期出资所涉及的实物资产价值评估报告》显示,在评估基准日2012年10月31日,兰考广达公司申报的实物资产评估值为68242200元,其中存货评估值为1285000元,固定资产评估值为66957200元。
2012年7月29日,河南省广播电影电视局官网发布《河南网络股份公司与开封市辖5县签署入股整合及移交协议》信息,该条信息显示:截至2012年7月25日,河南网络股份公司与兰考等5县全部签署了《入股整合及移交协议》,如期完成了阶段性整合任务,目前,正在加紧进行资产、人事、业务的整体移交和分公司工商登记。
四、其它查明的事实
2009年12月10日,河南省兰考县机构编制委员会下发兰编(2009)8号文,决定撤销兰考电视台、兰考县广播电台、兰考有线电视台、兰考县教育电视台的事业建制,一并纳入兰考县广播电视总台管理,接受兰考新闻局的领导。该文颁布后,因上级主管部门未予核准,兰考县广播电视总台于一审庭审时提交的机构代码证仍系兰考有线电视台。
原审法院认为:兰考广电网络公司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陆家嘴支行签订《中长期贷款合同》,由上海普天公司提供担保,贷款600万元用于更新有线电视网络设备器材事实清楚,足以认定。根据贷款合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陆家嘴支行向兰考广电网络公司发放了600万元贷款,兰考广电网络公司将款汇到上海普天公司帐号,上海普天公司扣除60万元抵押金后,分两次转汇给合作供应商郑州市神阳科技有限公司,由郑州市神阳科技有限公司向兰考广电网络公司供应器材设备。至2003年9月16日,兰考广电网络公司已实际接收5400640.75元的设备器材。贷款合同到期后兰考广电网络公司怠于履行还款义务,由上海普天公司履行了担保责任。兰考广电网络公司理应向上海普天公司偿还代付的贷款本息。对上海普天公司诉请兰考广电网络公司偿付贷款及利息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上海普天公司与兰考广电网络公司签订的《抵押协议》中,约定兰考广电网络公司将自己所属的全部资产、收费权及房地产全部抵押给上海普天公司。因双方关于房地产的抵押约定未办理登记而不发生法律效力;关于资产及设备的抵押,自抵押协议生效时成立,不可对抗善意第三人;关于有线电视网络收费权,属财产权,在一定范围内可以转让,并且由特定机构管理,可以作为权利质押的标的物。针对该权利质押,法律并未规定法定登记机关,鉴于双方已在河南省公证处就《抵押协议》进行了公证,应当视为双方就收费权质押办理了登记,质权自登记之时成立。担保期间未经担保权人同意,被设定担保的财产及权益不得再行转让,除非受让人代为清偿。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同一行政区域只能设立一个区域性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而区域性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日常运作机构应为有线电视网络经营者,享有收费权。据本案证据显示,兰考县广播电视局发起设立的兰考广电网络公司占有上海普天公司投资建设的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设备,并享有2002年3月至2004年2月的收费权益;后兰考县广播电视局于2007年4月成立了兰考有线电视台,兰考有线电视台至今一直享有有线电视网络收费权。基于同一行政区域只能设立一个区域性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规定,且兰考广电网络公司和兰考有线电视台的上级主管部门均系兰考县广播电视局,应当视为兰考县广播电视局授权兰考有线电视台接收了兰考广电网络公司的资产及收费权。兰考广电网络公司与上海普天公司以网络资产设备作为反担保,作为上级主管部门的兰考县广播电视局及其设立的兰考有线电视台理应知晓,兰考有线电视台不能视为善意第三人,其应在接收资产及权益范围内对兰考广电网络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兰考广达公司设立于2007年7月,发起人为兰考有线电视台及15名自然人。根据上海普天公司提交的兰考广达公司收费票据、宣传单以及河南九鼎评估中心豫九鼎评报字(2012)第104号评估报告,证明兰考有线电视网络设备资产及收费权目前实际由兰考广达公司享有,现兰考广达公司作为网络设备资产和收费权的受让人,亦应当在接收设备资产及收费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河南网络股份公司的发起人之一兰考广达公司认购河南网络股份公司775万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1.55%,10万元首期出资交纳完毕,二期以现金及广电网络资产等非货币财产出资。据河南九鼎资产评估公司作出的豫九鼎评报字(2012)第104号评估报告显示:至2012年10月31日,兰考广达公司实物资产评估值为68242200元(不包含不动产方面的资产价值)。河南省广播电影电视局官网显示,兰考广达公司已与河南网络股份公司于2012年7月29日之前签订了《入股整合及移交协议》,鉴于兰考广达公司与河南网络股份公司均拒绝提交该《入股整合及移交协议》,原审法院认定河南九鼎资产评估公司作出的豫九鼎评报字(2012)第104号报告评估的兰考广达公司实物资产评估值68242200元视为兰考广达公司入股河南网络股份公司的部分二期出资。该评估价值远远高于所欠上海普天公司代偿的贷款本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企业以其部分财产和相应债务与他人组建公司,对所转移的债务债权人认可的,由新组建的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对所转移的债务未通知债权人或者虽通知债权人,而债权人不予认可的,由原企业承担民事责任。原企业无力偿还债务,债权人就此向新设公司主张债权的,新设公司在所接收的财产范围内与原企业承担连带民事责任;第七条规定:企业以其优质财产与他人组建新公司,而将债务留在原企业,债权人以新设公司和原企业作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主张债权的,新设公司应当在所接收的财产范围内与原企业共同承担连带责任。根据上述规定,由于政策性资产重组,兰考广达公司已并入河南网络股份公司,其收费权益及其它资产由河南网络股份公司概括承受,资产及收费权益是否实际交付系公司股东与公司之间的内部关系,不影响公司与第三人之间因债务所应承担的责任。故对于上海普天公司的债权,河南网络股份公司应在接受资产及权益的范围内与兰考广达公司一起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上海普天公司诉请河南网络集团公司承担清偿责任的证据仅有《三方协议》,由于提交的《三方协议》为复印件,对方均不予认可,对该证据不予采信,上海普天公司诉请河南网络集团公司承担清偿责任的证据不足,对其诉求不予支持。
兰考广电网络公司应偿还上海普天公司代偿的600万元银行贷款本金及929689.42元利息,扣除上海普天公司暂扣的抵押金60万元,尚余6329689.42元理应偿还。兰考有线电视台、兰考广达公司与河南网络股份公司在接收资产及权益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七条之规定,判决:一、兰考广电网络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上海普天公司代为偿还的银行贷款6329689.42元人民币,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自2006年8月1日计至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二、兰考有线电视台、兰考广达公司、河南网络股份公司在接收资产及权益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上海普天公司对河南网络集团公司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6108元,由兰考广电网络公司、兰考有线电视台、兰考广达公司、河南网络股份公司负担。
兰考有线电视台上诉称:一、一审判决兰考有线电视台为诉讼主体并对兰考广电网络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错误。上海普天公司没有起诉兰考有线电视台,兰考有线电视台没有参加诉讼。二、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兰考有线电视台成立于1997年6月,自成立起一直运营,兰考县物价管理部门一直对其颁发有广电网络收费许可证,兰考广电网络公司成立于1999年1月21日,在兰考有线电视台成立之后。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才颁布《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兰考有线电视台于2007年补办了登记手续,补办登记手续与事业单位新设立登记是两个概念,按照国家编制管理规定,编制委员会的设立批复时间,是被批复单位的成立时间,一审判决将补办登记时间认定为设立时间错误。兰考有线电视台与兰考广电网络公司是两个并存的单位,兰考有线电视台没有接受过兰考广电网络公司的任何财产及财产权益,二者没有任何关系。三、《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同一行政区域只能设立一个区域性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该区域性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是指该行政区域内行政部门的传输网(前端),负责信号的接受与输出,在这个网之下,可以设立多个独立经营的分配网络公司,并非只能设立一个公司。请求撤销一审判决,驳回上海普天公司的诉讼请求。
上海普天公司答辩称:一、原审法院将兰考有线电视台列为诉讼主体并无不当。上海普天公司起诉时将兰考县广播电视总台列为被告之一,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查明,兰考县机构编制委员会以兰编(2009)8号文,决定撤销兰考电视台、兰考县广播电台、兰考有线电视台、兰考县教育电视台的事业建制,一并纳入兰考县广播电视总台。但文件发布后,兰考县广播电视总台未被上级机关核准,其庭审时提交的仍是兰考有线电视台的机构代码,上海普天公司将被告由兰考县广播电视总台变更为兰考有线电视台符合法律规定,故原审法院判令兰考有线电视台作为诉讼主体承担责任并无不当。二、原审法院认定兰考有线电视台承继了兰考广电网络公司的广电网络资产及广电网络收费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1997年6月17日,兰考县编委下发(1997)24号文,批准成立兰考有线电视台。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颁布《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并于同日施行,但兰考有线电视台并未按该条例第三条或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进行登记或备案,直至2007年4月5日才登记设立。其设立登记时开办资金仅11万元,设立后,在既没有证据证明其按照《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报批建设新的区域性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又没有证据证明其购买了建设传输覆盖网任何设备的情况下,于2008年11月19日即取得兰考县广电网络收费许可权,实质上是接收了兰考广电网络公司所有的广电网络资产。请求驳回兰考有线电视台的上诉,维持原判。
河南网络股份公司、兰考广电网络公司、兰考广达公司、兰考新闻局的陈述意见为同意兰考有线电视台的上诉意见。
河南网络集团公司对兰考有线电视台的上诉不发表意见。
河南网络股份公司上诉称: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应予纠正。一审判决以“政策性资产重组”为由认定兰考广达公司已并入河南网络股份公司,其广电网络资产及收费权由河南网络股份公司概括承受没有事实依据。河南省广播电影电视局在官网上发布的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兰考广达公司虽为河南网络股份公司的发起人并完成了资产评估,但因兰考广达公司迟迟不配合审计及其他交接工作,河南网络股份公司尚未接收兰考广达公司任何资产。一审判决以“同一行政区域内只能设立一个区域性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规定,推断兰考广达公司为兰考广电网络公司“网络设备资产和收费权的受让人”缺乏事实依据。河南九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2012年12月26日作出的豫九鼎评报(2012)字第104号资产价值评估报告,兰考广达公司经评估的所有资产形成日期最早在2005年,大部分网络资产形成于2009-2010年,而上海普天公司与兰考广电网络公司是在2003年签订的《抵押协议》,抵押的资产应是2003年以前的资产。故兰考广达公司名下的网络资产与兰考广电网络公司抵押的资产没有任何关系。兰考广达公司成立后并未接收任何现有的网络资产,而是以私人出资全部新建了电视网络。一审法院对于本案收费权转移事实的查明存在多处矛盾之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对有线电视收费权的认定应以行政许可证载明的收费主体为准,河南网络股份公司尚未取得兰考县网络电视的收费权,一审法院却认定河南网络股份公司概括承受了兰考广达公司收费权缺乏事实依据。二、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改判。(一)兰考广达公司与河南网络股份公司是互为独立的民事主体,应各自承担民事责任。根据《河南省县级有线广播电视网络整合方案的通知》要求,河南网络股份公司是以资产入股而非收购合并方式推进县级网络整合,整合中,河南网络股份公司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遵守市场运作规则,依法依规对各县有线电视网络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和“存量”专项审计,并不存在任何行政性强制资产整合的情况。各县级网络机构完成资产入股后,作为河南网络股份公司的股东,仍保留其独立法人主体地位,依法享有出资后股东的各项民事权利并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原审法院根据企业改制的有关规定,认定“由于政策性资产重组,兰考广达公司已并入河南网络股份公司”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二)上海普天公司与兰考广电网络公司签订《抵押协议》的时间为2003年,当时《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未颁布实施,因此本案对于《抵押协议》及相关抵押权的认定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和四十二条的规定。本案的《抵押协议》虽然进行了公证,但该公证无任何登记、公示等效力。同时,根据法无溯及力的原则,上海普天公司所主张的抵押权应于办理抵押物登记后生效,而上海普天公司并未在工商行政部门办理相关资产和权益的抵押登记,因此,上海普天公司所主张的网络资产和收费权的抵押权并未生效,上海普天公司以其抵押权要求河南网络股份公司在接受资产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没有法律依据。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上海普天公司对河南网络股份公司的诉讼请求,并判令上海普天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上海普天公司答辩称:一、河南网络股份公司接收了兰考广达公司的全部网络资产及收费权益,应对兰考广达公司的债务在接收财产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河南网络股份公司的工商档案显示:该公司设立于2011年12月31日,股东为河南网络集团公司及兰考广达公司等33个单位。该公司章程第十八条明确约定:“公司依法注册后,各发起人的广播电视网络资产由公司统一经营管理......;各发起人在履行现金出资义务后,所享有的广播电视网络资产归公司所有......;公司为一级法人,在各县(市、区)设立分公司,各分公司作为当地广播电视网络运营的唯一主体,按照公司的授权,依法开展经营管理活动”。兰考广达公司不但作为发起人股东予以工商登记,还履行了现金出资义务,按照章程约定,其享有的广电网络资产已归河南网络股份公司所有。2013年11月5日,河南网络股份公司兰考分公司成立,完成了对兰考县有线广电传输网的整合,其不仅全部接收了兰考广达公司的网络资产,还作为兰考县当地广电网络运营的唯一主体,按照河南网络股份公司的授权开展经营管理活动,垄断了当地有线广电网络的全部业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的规定,河南网络股份公司应在接收兰考广达公司的资产范围内对其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兰考广达公司设立于2007年7月25日,兰考有线电视台系其唯一法人股东,法定代表人为杜玉斌,杜玉斌也是兰考县广播电视管理局的负责人。兰考县广播电视管理局是兰考县负责广播电视行政管理工作的机构,享有凌驾于民事权利之上的行政管理权力。兰考广达公司实质上接收了兰考有线电视台的广电网络资产,从事了兰考有线电视台的全部广电网络经营业务,行使了由兰考有线电视台享有的广电网络收费权。三、原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八条“担保法和本法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法”的规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处理本案正确,应予维持。
兰考有线电视台、兰考广电网络公司、兰考广达公司、兰考新闻局的陈述意见为同意河南网络股份公司的上诉意见。
河南网络集团公司对河南网络股份公司的上诉不发表意见。
根据当事人双方的诉辩意见,并征求当事人同意,本院确定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兰考有线电视台、河南网络股份公司应否在接收兰考广电网络公司资产及权益范围内对其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院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除与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一致外,另查明:一、兰考县物价局于2002年3月22日颁发给兰考广电网络公司的收费许可证记载:收费单位负责人姓名:刘书茂;地址:陵园路9号;有效日期:2002年3月至2004年2月;收费项目:初装费、网络维护费、封户费、转播中央台加密电视节目费、自办一套电视节目收视费等。兰考县物价局于2008年11月19日颁发给兰考有线电视台的收费许可证记载:收费单位负责人姓名:杜玉斌;地址:兰考县陵园路9号;有效日期:2008年11月至2010年12月;收费项目:初装费、网络维护费、自办节目收视费、转播中央台加密电视节目费、联网费。二、为证明兰考有线电视台接收了兰考广电网络公司的资产及收费权,上海普天公司提交的证据有:1、兰考广电网络公司企业法人和事业法人登记档案各一份、兰考广电网络公司2002年收费许可证一份。证明兰考广电网络公司于1999年1月21日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为企业法人,后又根据兰考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兰编(2000)22号文于2001年3月14日在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登记为事业法人,企业法人被注销,举办单位为兰考县广播电视管理局,是当时兰考县广播电视收费许可权的唯一享有主体。2009年11月25日被吊销营业执照。2、兰考有线电视台事业单位登记档案、2008年和2012年收费许可证一份。证明兰考有线电视台设立于2007年4月5日,举办单位亦为兰考县广播电视管理局,自2008年起兰考县广播电视收费许可权的享有主体由兰考广电网络公司变更为兰考有线电视台,兰考有线电视台从形式上接收了兰考广电网络公司的所有广电网络资产及收费权。兰考有线电视台辩称:其成立于1997年6月,早于兰考广电网络公司的成立时间,且自成立起一直拥有广电网络的收费许可权,没有接收过兰考广电网络公司的广电网络资产和收费权。提交的证据有:1、1997年6月17日兰考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兰编(1997)24号文件和兰考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的说明。证明兰考有线电视台是1997年6月17日由有线电视站更名而来,2007年4月5日的登记为补办手续,不能视为成立时间。2、1998年10月30日收费许可证申请表。证明在兰考广电网络公司成立之前兰考有线电视台就拥有收费许可权。三、本院要求兰考有线电视台提交投资建设广播电视网络的证据及在2007年之前拥有收费许可权的证据。兰考有线电视台提交了36份购货票据和兰考县物价管理办公室收费股的证明。36份票据最早的开具时间为2008年11月29日,均在取得收费许可权之后。兰考县物价管理办公室收费股证明内容为:“兰考有线电视台自1993年建台以来,按规定时间按时换领收费许可证,换过的老证,我局不再保留并作销毁处理。兰考有线电视台一直都有收费许可证。”上海普天公司质证认为:兰考县物价管理办公室收费股不是法人或其它组织,不具有出具证明的资格,出具的证明内容不客观真实。36份购货票据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不能证明兰考有线电视台的主张。四、河南省委宣传部、河南省广播电影电视局于2012年7月3日联合下发的《河南省县级有线广播电视网络整合方案》第三项整合方法:1、经营管理体制:股份公司为一级法人,各县(市、区)以各自有线广播电视网络资产入股股份公司,各县(市、区)设立分公司。股份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负责全省县(市、区)有线广播电视网络业务的统一经营管理。各分公司根据股份公司的授权具体开展各项业务。2、资产和债务处置。原则上各县(市、区)以资产评估值入股股份公司。原网络建设形成的债权债务由所属股东承担。有关股东因县(市、区)到乡(镇)光缆建设、860MHZ双向网络改造、与全省统一数字电视平台对接的数字电视整体转换形成的资产及对应债务统一划入股份公司。3、人员安置。股份公司原则上全部接收安置各县(市、区)有线广播电视网络在职正式工作人员。4、收益分配。以各县(市、区)整合前3年(2009-2011年)有线广播电视网络实际收入扣除实际运营成本(含资产折旧)和负债资产的净收益值作为“存量”基数,股份公司和各县(市、区)签订“存量”基数支付协议,按季度结算。整合满3年后,股份公司不再对各县(市、区)支付“存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按股分红。五、河南网络股份公司兰考分公司已于2013年11月5日成立,杜玉斌为总经理。
本院认为:一、关于兰考有线电视台是否为本案诉讼主体问题。上海普天公司在一审诉状中根据兰考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组建兰考县广播电视总台的通知》(2009年12月10日兰编(2009)8号]将兰考县广播电视总台列为第三被告,但兰考县广播电视总台向一审法院提交的机构代码证名称仍是兰考有线电视台,并称兰考县机构编制委员会作出兰编(2009)8号文后,上报至河南省广播电视总台审核时,由于名称中有“总”字,未予审批,现仍为兰考有线电视台,并同意上海普天公司将一审诉状中的第三被告变更为兰考有线电视台,并以兰考有线电视台的身份参加了本案一审全部诉讼活动。故兰考有线电视台上诉称上海普天公司未将其列为被告,其也未参加诉讼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二、关于兰考有线电视台是否接收了兰考广电网络公司资产及收费权问题。兰考广电网络公司成立于1999年1月21日,于2000年12月26日被兰考县机构编制委员会以(2000)22号文批准为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于2001年1月取得兰考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于2002年3月22日取得兰考县物价局颁发的收费许可证。兰考县机构编制委员会于1997年6月17日批准兰考有线电视站更名为兰考有线电视台,但兰考有线电视台并未及时申请设立登记,直到2007年4月5日才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资格。兰考有线电视台于2008年11月19日取得兰考县广电网络的收费许可权,从兰考县物价局颁发给兰考广电网络公司与兰考有线电视台的收费许可证的时间看,二者的收费期限并不交叉重合,二者登记地址相同,收费项目大部分相同,举办单位均是兰考县广播电视管理局。兰考有线电视台不能举证证明其拥有的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是经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新批准投资建设的,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区域性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设立和管理。区域性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规划、建设方案、由县级人民政府或者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后实施,或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报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后实施。同一行政区域只能设立一个区域性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规定,原审法院推定兰考县广播电视管理局授权兰考有线电视台接收了兰考广电网络公司的资产及收费权并无不当。兰考有线电视台上诉称其自1997年6月成立起一直享有兰考县广播电视网络的收费权,没有接收兰考广电网络公司的资产及收费权,但其不能举证证明在兰考广电网络公司享有兰考县广播电视网络收费权的2002年3月至2007年3月期间亦享有兰考县广播电视网络收费权,亦不能举证证明其在享有兰考县广播电视网络收费权之前对兰考县广播电视网络进行过投资建设,故其辩护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三、关于河南网络股份公司是否应对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问题。兰考有线电视台与15位自然人作为发起人设立了兰考广达公司,兰考有线电视台的资产及收费权转移给了兰考广达公司。虽然河南网络股份公司与兰考广达公司均未提交双方签订的《入股整合及移交协议》,但河南网络股份公司兰考分公司的成立,及杜玉斌任分公司总经理的事实足以证明兰考广达公司已按照河南省委宣传部、河南省广播电影电视局联合下发的《河南省县级有线广播电视网络整合方案》的要求,将其资产作价入股移交给了河南网络股份公司,人员并入了河南网络股份公司,兰考广达公司已成为一个空壳,不再具有偿还债务的能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规定:企业以其优质财产与他人组建新公司,而将债务留在原企业,债权人以新设公司和原企业作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主张债权的,新设公司应当在所接收的财产范围内与原企业共同承担连带责任。故原审法院判令河南网络股份公司在接收兰考广达公司财产范围内对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河南网络股份公司关于其未接收兰考广达公司资产,本案不应适用企业改制的有关规定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四、关于上海普天公司与兰考广电网络公司签订的《抵押协议》的效力问题。上海普天公司与兰考广电网络公司签订的《抵押协议》约定:兰考广电网络公司以其广电网络资产、收费权及房地产全部抵押给上海普天公司作为担保。房地产抵押的约定因未在有权机关办理抵押登记而不发生法律效力,双方对此均无异议。关于兰考广电网络公司网络资产、收费权的抵(质)押是否生效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不得抵押。兰考电视网络公司用于抵押的有线电视网络资产属于社会公益设施,依照上述规定,不得抵押,故双方关于以广电网络资产抵押的约定应认定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规定:“以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公路渡口等不动产受益权出质的,按照担保法第七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七十五条规定:”下列权利可以质押:(一)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二)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三)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四)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第七十六条规定:“质押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广播电视网络收费权属于不动产受益权,不动产受益权的质押,应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兰考广电网络公司与上海普天公司签订《抵押协议》后,仅进行了公证,兰考广电网络公司并未将收费许可证交付给上海普天公司,双方亦未在相关办证机关进行备案。依据上述规定,该质押协议并未生效。一审判决认为兰考广电网络公司与上海普天公司关于广电网络资产的抵押和收费权的质押协议有效不当,本院予以纠正。但对本案而言,《抵押协议》是否有效并不影响实体的处理,上海普天公司并未主张抵押物的优先受偿权,原审法院判决河南网络股份公司在接收兰考广达公司资产及权益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并非《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故河南网络股份公司关于广电网络资产和收费权的抵押未生效的上诉理由部分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但其认为原审法院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判决其在接收资产及权益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对于《抵押协议》的效力认定不当,本院予以纠正。兰考有线电视台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河南网络股份公司关于抵(质)押协议未生效的上诉理由部分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其不应在接收资产及权益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12216元,由河南兰考有线广播电视台负担56108元,河南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负担56108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赵玉香
代理审判员  郑 征
代理审判员  魏彩莲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吴珠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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