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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生刚与徐营镇南官滩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获民初字第677号 原告杜生刚,男,1950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获嘉县。 被告徐营镇南官滩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南官滩村委会) 负责人浮跃远,系村委书记,主持全面工作。 委托代理人杜合旗,男,1964年10月26

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获民初字第677号

原告杜生刚,男,1950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获嘉县。

被告徐营镇南官滩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南官滩村委会)

负责人浮跃远,系村委书记,主持全面工作。

委托代理人杜合旗,男,1964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获嘉县。

原告杜生刚诉被告徐营镇南官滩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因案情复杂,转为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杜生刚、被告南官滩村委会(第二、三次开庭负责人未到庭)及委托代理人杜合旗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我在村委任职期间,村委欠我款经结算为13834.68元,经多次催要一直未还,故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归还欠款13834.68元,并支付利息13087元。

被告辩称,欠原告款部分账面上有,但均属未经原村干确认私自下账,村委会不应支付。

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加盖有南官滩村委会公章,由原告自己书写的证明复印件一份;2、欠款账目移交表复印件一份。以此证明被告村委会欠款的事实。

被告村委会未向本院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本院依法调取的证据有:1、2014年7月4日徐营镇财政所出具的证明一份;2、2014年11月18日徐营镇财政所出具的证明一份。

经庭审,被告村委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有异议,认为证明系原告自己私自开的,属无效证据。本院认为,该份证据加盖有村委会印章,且能与本院调取的村委会在徐营镇财政所账目上的欠款部分数额上存在关联,故对该证据证明的欠款事实予以认定,对原告提供的欠款截止日期的欠款数额应以本院调取的原告在庭审中认可的徐营镇财政所2014年11月18日出具的证明为准。对证据2,被告有异议认为,要求原告进行说明。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账目移交表,无其它证据印证,故不予采纳。

对本院调取的两份证明,原告均无异议,被告对第一份证明无异议,对第二份证明有异议认为:2013年由浮跃远给付原告的2000元款应予扣除,本院认为,原、被告对第一份证据无异议,被告虽称给付原告的2000元应予扣除,但经本庭与原给款经办人浮跃远核实,该2000元已下帐。被告对此虽陈述应扣除,但未提供该款未予扣除的证据。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应以2014年11月18日徐营镇财政所出具的证明数据为准,故对该两份证据予以认可。

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原、被告的当庭陈述,本院确认案件事实如下:

原告杜生刚曾在南官滩村任村干部,任职期间,原告与村委会存在经济往来。2008年11月8日,原告杜生刚自己书写出具证明一份,该证明载明2003年实行村财乡管时会计转交7978.80元。2008年在财政所结算时应付5855.88元,共计13834.68元。2013年冬季,被告村委会负责人浮跃远支付原告杜生刚款项2000元。2014年5月15日,原告杜生刚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南官滩村委会支付欠款13834.68元,并付利息13087元。

另查:1、徐营镇财政所南官滩村账户2008年11月8日前账目显示,村委会欠杜生刚共计8568.80元,杜生刚欠村委会2089.74元。

2、徐营镇财政所南官滩村账户2014年11月18日前账目显示,村委会欠杜生刚共计11834.68元,杜生刚欠村委会2089.74元。

本院认为,原告杜生刚据以起诉的证据是2008年11月8日由自己书写的证明一份,该证明显示被告南官滩村委应付原告杜生刚款13834.68元,经调取徐营镇政府南官滩村2014年11月18日前的账目显示,村委会欠杜生刚往来款11834.68元,杜生刚欠村委会往来款2089.74元,两者相抵,村委会实欠杜生刚往来款9744.94元,该欠款9744.94元的账目依据来源真实,形式合法,且原告对此无异议,故本院应予确认。关于被告村委会2013年支付原告杜生刚的2000元,原告杜生刚予以认可,且经核实,已下账,故不应再予折抵。关于原告请求被告支付的利息13087元,因该款属原被告之间的往来账目款项,原告未能提供约定应付利息的证据,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村委会支付利息的请求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徐营镇南官滩村村民委员会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欠原告杜生刚的款项9744.94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75元,原告杜生刚负担303元,被告徐营镇南官滩村村民委员会负担172元。

审 判 长 王光利

审 判 员 高素兰

审 判 员 王永静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日

代书记员 孙梦楠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