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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孔秋会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郏民金初字第242号 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王团锋,任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亚军,河南九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孔秋会,女,1972年10月25日生。 被告孔拴柱,男,1969年09月19日生。 本院在审理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郏民金初字第242号
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王团锋,任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亚军,河南九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孔秋会,女,1972年10月25日生。
被告孔拴柱,男,1969年09月19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信用社)与被告孔秋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信用社于2014年8月27日向本院申请,对孔秋会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市分行中心支行的存款10000元限额内予以冻结;对孔拴柱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郏县支行的存款15000元限额内予以冻结。信用社向本院提供了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堂街信用社位于郏县堂街镇堂西村房产一处作担保,并提交了担保书。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孔秋会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市分行中心支行的存款10000元限额内予以冻结。
对孔拴柱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郏县支行的存款15000元限额内予以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银环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赵永生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