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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志远与杨晓冬教育培训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宝执字第178号 申请执行人朱志远,男,1990年8月23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杨晓冬,男,1987年12月27日生,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宝民初字第85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4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宝执字第178号

申请执行人朱志远,男,1990年8月23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杨晓冬,男,1987年12月27日生,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宝民初字第85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4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杨晓冬及妻谷洁淋的银行存款冻结并划拨至宝丰县人民法院执行标的款账户。

执行员  杨学宽

执行员  赵增玉

执行员  李延彬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连 峰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