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宝执字第287-1号 申请执行人朱国军,男,1964年9月20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袁宏亮,男,1970年11月10日生,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宝民初字第45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7月28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袁宏亮在指定的期限内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袁宏亮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袁宏亮有工资。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袁宏亮的工资予以扣留,并划拨至宝丰县人民法院标的款账户(具体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连帝淇 执行员 王国辉 执行员 李延彬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郭 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