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曲向永与普铁良债务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1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00)宝执字第995-1号 申请执行人曲向永(又名曲向勇),男,1975年7月2日生,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普铁良,男,1963年12月30日生,汉族,农民。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1)平民终字第1211号民事判决书,于2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00)宝执字第995-1号

申请执行人曲向永(又名曲向勇),男,1975年7月2日生,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普铁良,男,1963年12月30日生,汉族,农民。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1)平民终字第1211号民事判决书,于2002年3月5日立案执行,本院立案后,向被执行人普铁良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并责令其限期履行,但被执行人普铁良逾期至今未将判决书中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普铁良存入在银行、信用合作社的征地补偿款(具体数额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予以冻结或划拨,并划拨至宝丰县人民法院账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姚志东

执行员  郭 克

执行员  张振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韩占营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