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00)宝执字第995-1号 申请执行人曲向永(又名曲向勇),男,1975年7月2日生,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普铁良,男,1963年12月30日生,汉族,农民。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1)平民终字第1211号民事判决书,于2002年3月5日立案执行,本院立案后,向被执行人普铁良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并责令其限期履行,但被执行人普铁良逾期至今未将判决书中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普铁良存入在银行、信用合作社的征地补偿款(具体数额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予以冻结或划拨,并划拨至宝丰县人民法院账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姚志东 执行员 郭 克 执行员 张振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韩占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