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宝执字第527号 申请执行人徐某某,男,2010年3月27日生,汉族。 法定代表人徐文光,男,1984年11月26日生,汉族,系徐某某之父。 被执行人魏利宾,男,1972年6月28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樊万营,男,1968年6月30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高灰灰,男,1984年6月18日生。 被执行人宝丰县观音堂乡剑桥幼儿园。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宝民初字第157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1月3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四被执行人三日内将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魏利宾及其妻黄红艳、被执行人樊万营及其妻李朋果、被执行人高灰灰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并划拨至宝丰县人民法院执行标的款账户(详见协助通知书)。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杨学宽 执行员 李延彬 执行员 赵增玉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连 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