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宝执字第574-1号 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1986年9月11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段某某,女,1988年8月20日生,汉族。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宝民初字第126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11月10日向被执行人段克燕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段某某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段某某至今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段某某的存款1300元划拨至本院标的款账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芮国伟 执行员 戴发科 执行员 韩占营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郭 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