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张某某与段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1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宝执字第574-1号 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1986年9月11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段某某,女,1988年8月20日生,汉族。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宝民初字第126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11月10日向被执行人段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宝执字第574-1号

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1986年9月11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段某某,女,1988年8月20日生,汉族。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宝民初字第126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11月10日向被执行人段克燕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段某某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段某某至今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段某某的存款1300元划拨至本院标的款账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芮国伟

执行员  戴发科

执行员  韩占营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郭 克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