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宝执字第397-2号 申请执行人岳茂林,男,1952年6月29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中国三冶集团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公司。 负责人张殿法,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中国三冶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广利,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于2013年11月22日作出(2013)宝民初字第1241号民事判决书,将申请执行人岳茂林所提供担保的位于南充市嘉陵区人和街8号楼商住楼1单元4层6号楼的房产一套予以查封。现该案已进入执行程序,申请人岳茂林请求我院将其所提供担保的上述房产解除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岳茂林位于南充市嘉陵区人和街8号楼商住楼1单元4层6号房产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王国辉 执行员 连帝淇 执行员 李延彬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郭 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