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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茂林与中国三冶集团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公司、中国三冶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2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宝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宝执字第397-2号 申请执行人岳茂林,男,1952年6月29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中国三冶集团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公司。 负责人张殿法,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中国三冶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广利,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

宝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宝执字第397-2号

申请执行人岳茂林,男,1952年6月29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中国三冶集团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公司。

负责人张殿法,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中国三冶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广利,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于2013年11月22日作出(2013)宝民初字第1241号民事判决书,将申请执行人岳茂林所提供担保的位于南充市嘉陵区人和街8号楼商住楼1单元4层6号楼的房产一套予以查封。现该案已进入执行程序,申请人岳茂林请求我院将其所提供担保的上述房产解除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岳茂林位于南充市嘉陵区人和街8号楼商住楼1单元4层6号房产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王国辉

执行员  连帝淇

执行员  李延彬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郭 克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