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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茂林与中国三冶集团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公司、中国三冶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1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宝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宝执字第397-1号 申请执行人岳茂林,男,1952年6月29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中国三冶集团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公司。 负责人张殿法,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中国三冶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广利,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

宝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宝执字第397-1号

申请执行人岳茂林,男,1952年6月29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中国三冶集团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公司。

负责人张殿法,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中国三冶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广利,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宝民初字第124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0月1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中国三冶集团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公司在宝丰县洁石煤化有限公司有工程款尚未完全支付。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中国三冶集团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公司在宝丰县洁石煤化有限公司的工程款予以扣留,并划拨至宝丰县人民法院标的款账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王国辉

执行员  连帝淇

执行员  李延彬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  郭 克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