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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赵素霞、魏爱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2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0)宝执字第388-2号 申请执行人宝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申学生,理事长。 被执行人赵素霞,女,1965年11月1日生,汉族,居民。 被执行人魏爱武,男,1966年6月18日生,汉族,居民。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0)宝执字第388-2号

申请执行人宝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申学生,理事长。

被执行人赵素霞,女,1965年11月1日生,汉族,居民。

被执行人魏爱武,男,1966年6月18日生,汉族,居民。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8)宝民初字第87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0年9月30日向被执行人赵素霞、魏爱武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赵素霞、魏爱武送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上述二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芮国伟

执行员  戴发科

执行员  韩占营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郭 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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