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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伟钢、李珑、李巧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2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1)宝执字第184-2号 申请执行人宝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党胜利,该社理事长。 被执行人李伟钢,男,1977年5月15日生,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李珑,女,1965年7月15日生,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李巧红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1)宝执字第184-2号

申请执行人宝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党胜利,该社理事长。

被执行人李伟钢,男,1977年5月15日生,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李珑,女,1965年7月15日生,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李巧红,女,1980年2月18日生,汉族,农民。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宝民初字第60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3月10日向被执行人李伟钢、李珑、李巧红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李伟钢、李珑、李巧红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上述三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冻结了李珑的存款55000元。现被执行人已将全部义务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存款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李珑55000元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效力。

执行员  芮国伟

执行员  戴发科

执行员  韩占营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郭 克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