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0)宝执字第344-2号 申请执行人宝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申学生,理事长。 被执行人李二卫,男,1977年3月6日生,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李付才,男,1964年12月3日生,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朱为科,男,1971年8月24日生,汉族,农民。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8)宝民初字第78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0年8月28日向被执行人李二卫、李付才、朱为科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李二卫、李付才、朱为科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上述三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划拨了朱为科的存款10183元。2014年12月11日,我院作出了(2014)宝民再字第1号民事裁定书,撤销了本案的执行依据(2008)宝民初字第789号民事判决书。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的(2008)宝民初字第78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芮国伟 执行员 代发科 执行员 韩占营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郭 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