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1)宝执字第324-3号 申请执行人宝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申学生,理事长。 被执行人李中央,男,1957年5月6日生,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宝民初字第132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6月2日向被执行人李中央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李中央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李中央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李中央所有的房产,现被执行人李中央已将义务全部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李中央所有位于宝丰县杨庄镇范庄村的住房一套及土地使用权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芮国伟 执行员 戴发科 执行员 郭 克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张振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