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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文豪、朱文定、张建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2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0)宝执字第321-2号 申请执行人宝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党胜利,该社理事长。 被执行人张文豪,男,1959年10月1日生,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朱文定,男,1961年6月4日生,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张建昌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0)宝执字第321-2号

申请执行人宝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党胜利,该社理事长。

被执行人张文豪,男,1959年10月1日生,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朱文定,男,1961年6月4日生,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张建昌,男,1971年9月29日生,汉族,农民。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8)宝民初字第91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0年8月11日向被执行人张文豪、朱文定、张建昌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张文豪、朱文定、张建昌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上述三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张建昌之妻冉亚娟的存款。现被执行人已将全部义务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额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张建昌之妻冉亚娟存款的冻结(详见协助解除冻结通知书)。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效力。

执行员  芮国伟

执行员  戴发科

执行员  韩占营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郭 克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