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0)宝执字第321-2号 申请执行人宝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党胜利,该社理事长。 被执行人张文豪,男,1959年10月1日生,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朱文定,男,1961年6月4日生,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张建昌,男,1971年9月29日生,汉族,农民。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8)宝民初字第91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0年8月11日向被执行人张文豪、朱文定、张建昌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张文豪、朱文定、张建昌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上述三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张建昌之妻冉亚娟的存款。现被执行人已将全部义务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额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张建昌之妻冉亚娟存款的冻结(详见协助解除冻结通知书)。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效力。 执行员 芮国伟 执行员 戴发科 执行员 韩占营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郭 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