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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文豪、张延龙、张延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2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1)宝执字第80-2号 申请执行人宝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党胜利,该社理事长。 被执行人张文豪,男,1959年10月1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张延龙,男,1965年5月14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张延军,男,1972年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1)宝执字第80-2号

申请执行人宝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党胜利,该社理事长。

被执行人张文豪,男,1959年10月1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张延龙,男,1965年5月14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张延军,男,1972年10月11日生,汉族。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8)宝民初字第95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0年12月18日向被执行人张文豪、张延龙、张延军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张文豪、张延龙、张延军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上述三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张延军之妻郭小敏的存款,现被执行人已将义务全部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张延军之妻郭小敏30000元存款的冻结(详见协助解除冻结通知书)。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效力。

执行员  芮国伟

执行员  戴发科

执行员  韩占营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郭 克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