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宝执字第219-1号 原告宝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党胜利,该社理事长。 被执行人余会,女,1969年3月7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陈文学,男,1968年4月25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董培善,男,生于1968年1月28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余晓辉,男,1972年2月18日生,汉族。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宝民初字第103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5月23日向被执行人余会、陈文学、董培善、余晓辉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余会、陈文学、董培善、余晓辉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上述四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余晓辉所有的白色东风日产牌豫DJY708号小轿车,查封期限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芮国伟 执行员 戴发科 执行员 韩占营 二〇一四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郭 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