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宝丰县京宝焦化有限公司与安启科财产损害赔偿一案执行裁定书2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1)宝执字第303-2号 申请执行人宝丰县京宝焦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大战,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安启科,男,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宝民初字第101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5月27日立案执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1)宝执字第303-2号

申请执行人宝丰县京宝焦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大战,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安启科,男,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宝民初字第101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5月27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中查明,原告宝丰县京宝焦化有限公司于2010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被告安启科所有的座落于平顶山市卫东区矿工路1号院的房产一套予以查封(限额15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安启科所有的座落于平顶山市卫东区矿工东路1号院房产一套予以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姚志东

执行员  张振伟

执行员  郭 克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国辉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