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宝执字第385-1号 申请执行人宋跃卫,男,1974年9月15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河南上善英诚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永超,该公司经理。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宝民初字第121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10月10日向被执行人河南上善英诚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河南上善英诚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河南上善英诚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至今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河南上善英诚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存款,限额2600000元,冻结期限6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芮国伟 执行员 戴发科 执行员 韩占营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郭 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