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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国良与平顶山市轴承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5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1)宝执字第5-5号 申请执行人余国良,男,1970年4月2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平顶山市轴承厂。 法定代表人刘戈花,该厂厂长。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2)湛经初字第186号民事判决书,于2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1)宝执字第5-5号

申请执行人余国良,男,1970年4月2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平顶山市轴承厂。

法定代表人刘戈花,该厂厂长。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2)湛经初字第186号民事判决书,于2002年12月13日向被执行人平顶山市轴承厂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并责令限期履行,但逾期至今被执行人平顶山市轴承厂仍拒不履行。在执行过程中,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27日作出(2003)湛执字第21-4号民事裁定书。将被执行人平顶山市轴承厂位于平顶山湛河区南环路东段14号划拨土地(面积16438.6平方米,土地证号027号)予以查封。2011年10月12日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平执指字第13号执行裁定书,将此案指定宝丰县人民法院执行。

2012年11月16日第三人余国良向本院申请变更余国良为本案申请执行人,2012年11月23日本院依据第三人余国良的申请及相关证据,依法裁定变更为余国良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2014年5月16日,申请执行人余国良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对被执行人平顶山市轴承厂位于平顶山湛河区南环路东段14号划拨土地(面积16438.6平方米,土地证号027号)予以续查封。申请执行人余国良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平顶山市轴承厂位于平顶山湛河区南环路东段14号划拨土地(面积16438.6平方米,土地证号027号)予以续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郭 克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韩占营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