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濮民初字第2899号 原告王运粮,男。 委托代理人:王子龙,男。 被告陆会勇,男。 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 原告王运粮与被告陆会勇、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经审查,原告的起诉不符合立案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王运粮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翠英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孙社娟 |